房署收回單位縱火輕生 獨居無業漢判囚兩年

2018-10-04 17:07

被告當日情緒激動由救護車送院。資料圖片
被告當日情緒激動由救護車送院。資料圖片

60歲獨居無業漢因妻離子散並按房署條例需收回其青衣長青邨公屋單位,萌生輕生念頭而縱火並在單位內昏迷。無業漢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彭中屏法官今於區域法院判其監禁兩年。

彭中屏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葉炳權當時情緒低落,一時衝動雖然同情被告,但被告作出極之不負責任的行為,容易波及鄰居和其他人,可能導致一發不可收拾的嚴重後果,被告亦有使用助燃劑,故考慮公眾利益需判處阻嚇性刑罰,監禁無可避免,以兩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於審訊第一日認罪獲得五分之一扣減,最後判其監禁兩年。

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持中五學歷的被告葉炳權在香港土生土長,在涉案青衣長青邨公屋單位已居住逾40年,自與持有單程證的妻子單方面離婚後,妻子帶走兒子並隨之成功得到當時年僅17歲的兒子的撫養權。根據公屋編配制度、妻子獲配另一個公居單位、家庭成員資料有變等,所以被告需要重新輪候公屋,而且因上述情況而患上情緒病,更會無緣無故在街上罵人。被告頸背亦有不知是良性或惡性的腫瘤,膝蓋亦有退化性關節。

辯方指被告在案發時在家中神位為已逝世的母親上香,憶起生前在涉案公屋單位居住的母親,當時患重感冒並被房署人員迫遷的被告便萌生輕生念頭而縱火,被告亦只是全案內唯一一位受傷的人士。被告呈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當中指出自己十分愚蠢並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但感激消防員救命,現在治療其情緒病及願意承擔其衝動縱火的刑責。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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