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董事與退休漢串謀賄賂村代表阻止反建丁屋 判監40個月
2018-08-17 16:36
發展商董事與退休漢因涉串謀先後以共60萬元賄賂大埔荔枝山村非原居民代表,並要求該代表撤回一封反對於該村興建丁屋的聯署信,被控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昨裁定罪成,今午在區域法院判刑。陳廣池法官聽取辯方律師求情後認為2人刑責相同,判處2名被告皆即時監禁40個月。
2名被告依次為何年宋(58歲)和陳金標(64歲)。案發時分別報稱為退休漢及樂健發展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
案件發生在去年7月1 日至本年1月19日,2名被告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大埔荔枝山村非原居民代表李桂強提供6萬元賄款,作為李撤回向地政總署提出反對興建小型屋宇申請的報酬,以及提供另一筆54萬元的賄款,作為李不會代表荔枝山村村民,就該村興建9間小型屋宇的申請提出反對的報酬。
第一被告的代表律師謝華淵求情時指被告何屬初犯,以及僅有小學程度教育,過往背景良好。案中何不是一個得益者或始作俑者,沒有從中獲得實際利益,罪行比起同類型案件而言並不嚴重,而且涉案時間短暫,所提供的利益只給予李桂強一人,案件無實質受害人,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
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師黎匡晉則表示陳雖然曾經干犯刑事恐嚇及意圖傷人,但這2項刑事紀錄都發生在逾40年前,可見本案為一件獨立事件。律師並補充在本案中陳在第一次與李會面時不肯提供實質報酬數目,可見陳為被動的參與角色,而第二項控罪所涉款項54萬元則只是協議提供,但由始至終並無交易,因此實際的金錢交收只是第一項控罪中所牽涉的6萬元報酬,以行賄而言並非大數目。整單案件中也並無村民有實際金錢損失。
謝律師又指陳一向積極參與慈善活動,過往10年一直為「香港青年獎勵計畫」提供金錢及其他實際援助。就本案而言陳沒有作供,也同意控方大部份案情,並無浪費陳官審訊的時間,希望法官能考慮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是源於地政總署和規劃處的漏洞,因政府機關會披露反對人士的身份,有關人士得以乘機藉此安撫反對聲音,相信此案只是冰山一角。陳官表示實際金錢交收並不是關鍵,案中第一及第二被告明顯有磋商給予李的報酬,認為2人的角色不相伯仲。
陳官直言雖然案件中居民並沒有蒙受實質金錢損失,但60萬元以貪污而言非小數目,且不肯定2名被告的重犯機會,又認為2人的刑責相同,因2人共同破壞了村長制的忠誠和信任以及存有漏洞的丁屋政策,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以3年為量刑起點,第一項罪判處監禁3年,而第二項罪因牽涉款項和丁屋數目較多,判處監禁3年半,2項罪名同期執行。陳官又指考慮到辯方同意控方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不少審判時間,故酌量扣減2個月刑罰,即2名被告皆即時入獄40個月。
法庭記者:郭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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