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仔向收數人提供3000元避還債 賄賂罪成判囚3個月

2018-07-20 18:58

50歲被告宋明佳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資料圖片
50歲被告宋明佳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資料圖片

一名持牌放債人公司欠債人,串謀向一名收數人提供共3000元賄款,以協助他逃避向該放債人公司償還債項,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被告今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裁判官周至偉判刑時指,基於案件並不涉任何特殊情況,而且被告的罪行性質嚴重,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以量刑起點為監禁4個月,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此將刑期減至3個月。
50歲的被告宋明佳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香港一間持牌放債人公司的欠債人。被告於2013年1月從該持牌放債人公司取得一筆5000元貸款,並須在其後4個月分4期償還款項。他在第一期還款後便拖欠了餘下的分期還款。
該持牌放債人公司於2016年3月,聘用一間收數公司向被告追討一筆逾9500元的未付債項。被告於2016年6月向收數公司訛稱他已提出破產申請,而該收數公司其後停止向被告追討債項。
收數公司於2016年8月向被告查詢時,被告承認他曾於2016年4月至5月期間應公司一名收數人的要求提供共3000元,作為停止要求他償還債項的報酬。案情透露,被告其後將3000元分3次存入該收數人的香港賽馬會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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