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仔向收数人提供3000元避还债 贿赂罪成判囚3个月

2018-07-20 18:58

50岁被告宋明佳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资料图片
50岁被告宋明佳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资料图片

一名持牌放债人公司欠债人,串谋向一名收数人提供共3000元贿款,以协助他逃避向该放债人公司偿还债项,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3个月。裁判官周至伟判刑时指,基于案件并不涉任何特殊情况,而且被告的罪行性质严重,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以量刑起点为监禁4个月,裁判官考虑到被告认罪,故此将刑期减至3个月。
50岁的被告宋明佳早前承认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香港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的欠债人。被告于2013年1月从该持牌放债人公司取得一笔5000元贷款,并须在其后4个月分4期偿还款项。他在第一期还款后便拖欠了馀下的分期还款。
该持牌放债人公司于2016年3月,聘用一间收数公司向被告追讨一笔逾9500元的未付债项。被告于2016年6月向收数公司讹称他已提出破产申请,而该收数公司其后停止向被告追讨债项。
收数公司于2016年8月向被告查询时,被告承认他曾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应公司一名收数人的要求提供共3000元,作为停止要求他偿还债项的报酬。案情透露,被告其后将3000元分3次存入该收数人的香港赛马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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