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悔意不足」判監4個月准保不得離港

2018-05-28 18:20

吳文遠承認自己「毫無悔意」。
吳文遠承認自己「毫無悔意」。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於前年透過電台節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眾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遭廉署控其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鄭念慈裁判官早前裁定吳文遠全部罪名成立,亦需還押候判。吳文遠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4個月監禁。

辯方石書銘大律師為吳文遠求情時表示,感化官認為吳適合接受200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而且吳仍會繼續參與公共事務,並會以此為鑑。鄭官亦指出判社會服務令的6個基本元素中,重要一項為「真誠悔意」,透過認罪與否成為主要考慮因素,但「睇唔到佢有悔意」。石大狀則指不認罪而且在審訊後被定罪不等於被告沒有悔意,曾申請選擇性檢控或永久終止聆訊亦不等於被告沒有悔意。

石大狀因沒有足夠同類案例判刑資料,故呈上蘋果日報之報道,當中指出「廉署發言人表示,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2013年另有一人判緩刑。而過去5年,包括吳文遠在內共有10人因披露受調查人身份而控,10人中有4人被定罪,當中兩人判社服令,吳及另一案被告候判;另有4人無罪釋放,兩案仍未審理。」 。鄭念慈裁判官聽畢直指不可接受,故期間需休庭15分鐘以待控方確認該廉署發言人的身分及該回應的真偽。

鄭官於判詞中指雖然沒有證供指吳文遠的行為對廉署調查有實質影響,但吳被多次受廉署人員提醒後仍明知故犯,由審訊首日至尾聲時仍毫無悔意。即使辯方求情是有指出如被判監超過3個月,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一事,吳悔意不足,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把適當刑期減少,不能看到任何理由判緩刑或罰款,故判3項控罪四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吳文遠獲准以2萬元現金保釋,72小時內交出護照,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逢星期一、三、五晚上6時至9時需到旺角警署報到。吳文遠在庭外承認自己「毫無悔意」,認為判監荒謬。

廉政公署發言人回覆指:在過去5年(2013年至今),共有10名人士(包括吳文遠)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被廉政公署檢控。當中4名被告被定罪(1名判處4個月監禁、2名被判處須履行社會服務,1名正等待判刑)至於餘下4名被告,則被判無罪。

40歲的吳文遠被控於前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明知或懷疑廉署正就有人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明罪行而作出調查,經Facebook披露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目標,又透過包括港台在內的媒體,以及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披露他會以投訴人身份錄口供。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51
更新時間:1820

吳文遠。資料圖片
吳文遠。資料圖片
吳文遠認為判監荒謬。
吳文遠認為判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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