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辯方律師:片段中疑似次被告曾叫「唔好掟玻璃樽」

2018-05-08 12:35

於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否認暴動等6罪,案件於高院續審,代表第二被告李諾文的辯方大律師作結案陳詞時,片中該男子並非李,即使陪審團接納他為次被告,亦須考慮他當晚是否蓄意使用暴力,以及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指岀陳詞4點陳述,第一,控方不能倚賴警員方偉祺,證實第二被告是於晚上11時半左右,在警方防線前說粗口的人士。第二,被告並無講過警誡供詞所講的話,即使說過,控方都不能證實被告有參與暴動。第三,控方的錄影證供不可靠,若陪審團不能接納錄影證供,則不能證實被告有參與暴動。第四,就算陪審團接納被告是片中說粗口的人,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犯案,因他參加的是合法的遊行,既無蓄意使用武力,亦無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又表示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其可信性高且犯罪傾向低,加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本民前當晚會到場保護小販、被告為活躍社運人士,以及於當晚9時已到達砵蘭街,而且被告當時有一段時間未有證據顯示他在現場,辯方笑稱:「可能去緊朗豪坊睇午夜場,我唔敢猜測。」
有證人供稱認得被告是當晚站於人群前排及講粗口的人士,辯方直言其證供並不可靠,「記者已經遮咗好多視線」,「隔咗咁多重人」,質疑警員何以看到當時該人士的說話及動作。
辯方又表示「片睇到好多大話」,而播放的片段中所見,當時警方先手持盾牌前進,反問「為什麼不將真實嘅情況講岀嚟」,並指岀疑似第二被告的人士曾向後方指,稱「唔好掟玻璃樽」,這可表示他亦不同意使用武力。而且,當時情形實為「強弱懸殊」、「螳臂擋車」,故黃台仰發號施令「3、2、1,去」時,該名人士亦「窒咗一窒」。代表李的大律師已完成陳詞,案件下午續。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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