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裔恐怖分子】文子星犯人欄戴手拷 官指做法合適惟律政司懲教署欠溝通
2018-05-08 17:15
被國際刑警以「紅色通緝令」通緝的印度裔港人文子星牽涉一宗涉及約300萬港元的接贓案,案件今在區院續審。法院保安嚴密,懲教署早前獲批於審期內將文子星鎖上手拷。葉佐文法官最終認為為文子星鎖上手拷是合適的做法,指國際刑警組織向文子星發出的紅色通緝令為合理準則。
辯方昨天提出反對文須戴上手拷的事宜,律政司委派的律師今早表示不代表懲教署,法官葉佐文直指不能接受,謂律政司不代表懲教署,難道要署方聘請私人律師或到法援尋求協助?又問律師是否希望撤回所有保安措施。
律師回應指懲教一方沒有主動向律政司尋求協助或作出指示。辯方楊艾文大狀則請控方盡快處理,因事情已被拖了一回,又稱文子星早前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當時的法官指示不須為文帶上手拷。楊大律師並引述刑事訴訟條例49(1):「被控人須置於犯人欄內,不得扣上銬鐐和不得穿上囚衣,但如法庭認為有因由另作指示,則屬例外」,強調犯人不應被鎖上手拷。
葉佐文法官最終認為為文子星鎖上手拷是合適的做法,指國際刑警組織向文子星發出的紅色通緝令為合理準則。
律政司下午派遣另一位律師代表懲教署,指懲教署的申請是依賴印度司法機構給予國際刑警組織的資料,以及懲教署處理罪犯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作基礎。庭上展示了國際刑警組織官方網站的資料,即文子星被列為紅色通報的要犯、其控罪清單,律政司並引述指控罪包括預備參與恐怖分子活動、是恐怖分子成員等。
辯方楊大律師指上述只是對文子星的指控,稱控方須展示有實質存在過的事件及真確危機,又謂國際刑警組織不會監控發佈內容的質素,其職責只是透過通報系統協助各國。大狀續指鎖上手拷是對被告不人道的做法,指出犯人欄內唯一一個戴上手銬的人(文子星)擁有基本人權,舉例稱他長時期連搔抓的動作都無法作出。
葉官下午曾提議用「腳拷」鎖上被告人,但署方證實本港沒有如此工具。
三名被告依次為廿五歲GURSEWAK SINGH、廿四歲DILPREET SINGH,和廿九歲文子星(RAMANJIT SINGH/ROMI),同否認於去年三月十三日,在大角嘴洋松街十六至一八日,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接收該貨品,即一內藏十萬四千七百美元現金及五萬歐羅現金的行李箱,及另一內有廿一萬九千九百美元現金的行李箱。
法庭記者:郭止晅
建立時間:1305
更新時間: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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