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辩方律师:片段中疑似次被告曾叫「唔好掟玻璃樽」
2018-05-08 12:35
辩方指岀陈词4点陈述,第一,控方不能倚赖警员方伟祺,证实第二被告是于晚上11时半左右,在警方防线前说粗口的人士。第二,被告并无讲过警诫供词所讲的话,即使说过,控方都不能证实被告有参与暴动。第三,控方的录影证供不可靠,若陪审团不能接纳录影证供,则不能证实被告有参与暴动。第四,就算陪审团接纳被告是片中说粗口的人,亦不足以证明被告犯案,因他参加的是合法的游行,既无蓄意使用武力,亦无意图破坏社会安宁。
辩方又表示被告没有定罪纪录,其可信性高且犯罪倾向低,加上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知悉,本民前当晚会到场保护小贩、被告为活跃社运人士,以及于当晚9时已到达砵兰街,而且被告当时有一段时间未有证据显示他在现场,辩方笑称:「可能去紧朗豪坊睇午夜场,我唔敢猜测。」
有证人供称认得被告是当晚站于人群前排及讲粗口的人士,辩方直言其证供并不可靠,「记者已经遮咗好多视线」,「隔咗咁多重人」,质疑警员何以看到当时该人士的说话及动作。
辩方又表示「片睇到好多大话」,而播放的片段中所见,当时警方先手持盾牌前进,反问「为什么不将真实嘅情况讲岀嚟」,并指岀疑似第二被告的人士曾向后方指,称「唔好掟玻璃樽」,这可表示他亦不同意使用武力。而且,当时情形实为「强弱悬殊」、「螳臂挡车」,故黄台仰发号施令「3、2、1,去」时,该名人士亦「窒咗一窒」。代表李的大律师已完成陈词,案件下午续。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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