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控辯雙方承認 黃台仰託人租貨Van
2018-02-23 10:42
控方今向陪審團宣讀部份承認事實,指黃台仰於前年2月1日下午6時25分,抵達尖沙咀安達中心一間汽車租賃中心,租用一輛白色輕型貨車。由於黃當時不足25歲,因此他透過一名姓梁男子租用該車輛。其後他駕駛輕型貨車離開安達中心。
雙方又承認,食環署小販管理隊隊員於2月8日晚上,以手提電話完整拍攝砵蘭街和朗豪坊的情況,警方其後又將拍攝片段完整燒錄至光碟上作呈堂證據。至於瑞興麻雀館的閉路電視片段,雙方承認片段比實際時間慢65分鐘。法官提醒陪審團必須接納承認事實為真確。
案中5名被告依次為梁天琦(26歲)、李諾文(21歲)、盧建民(31歲)、林傲軒(23歲)和林倫慶(26歲)。梁天琦被控一項煽惑暴動罪及2項暴動罪,李諾文及盧建民則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林傲軒被控非法集結及暴動共2罪,林倫慶被控3項暴動罪。
法庭記者:陳詠詩、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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