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上訴案續服刑 廚師放棄補習老師遭駁回

2018-02-09 12:23

前年初發生的旺角騷亂,涉案的廚師陳卓軒及補習老師陳宇軒,分別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襲警罪成,判囚21日及3個月,二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在高院審理。陳卓軒沒有律師代表,並表明不繼續上訴,即時服刑;另法官即時駁回陳宇基的上訴,並須即時服刑。
陳宇基的代表大律師陳偉彥指,襲擊者與被捕者並非同一個人,但法官反駁指,雖然現場混亂,但警員的口供指其視線從來沒有離開他,又指被告除了推警員一下,還即時打了一拳,因此不接納會認錯人。
陳大律師又指被告當時被警員用警棍扑頭,法官看過影片後反駁稱:「我完全睇唔到有警棍打落佢個頭。」又謂即使警員有舉高警棍,但不代表其動作是從上而下扑落去,而影片的下一刻亦只拍到警棍橫掃。陳遂呈上一些截圖,指圖片看見警員似乎是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法官再反駁,指被告原審時並無出庭自辯,亦無盤問持警棍的該名警員。
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指被告前額傷勢與警棍可能造成的傷害亦不符,認為是因被告不理勸喻,與警方拉扯,最終被按在地上時擦傷所致。陳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不應該做專家,裁定傷勢非警棍所致,法官認為這些判斷屬常理推測,不一定要醫生的專業意見,警棍是鈍物,若受傷應該是紅腫而非擦損,與被警棍打傷的傷勢不吻合,反而被告曾反抗跌在地上,故裁判官的推測並無不穩妥。
陳大律師又指,被告當時看見警員一窩蜂衝前拘捕身旁人士,故在合理的驚恐下先發制人,故其襲擊出於自衛。但法官認為警察當時的目標非被告,稱:「點驚都唔會又推又出拳。」法官又指不覺得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有犯錯,不接納所有理據,即時駁回上訴。
首被告陳卓軒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即2016年2月9日在彌敦道拋出垃圾桶至行車綫上,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至於次被告陳宇基則被控兩項襲警罪,即同日在彌敦道襲擊警長蔡國威及不知名警務人員,其中一項襲警罪因未有足夠證據裁定罪名不成立,另一控控罪則成立。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1:04
更新時間: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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