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捕,指其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於○九年賄賂已故海域化工(現稱香港資源)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黃否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已完成陳詞,法官押後裁決至明年1月8日。
辯方提及案例顯示並非只看純粹提供或接受利益是否對公司造成傷害,而應考慮代理人之後是否做出了甚麼行為;而控方的指控亦只屬推測,並無證據支持。案中許浩明對公司有貢獻,被告為了許可以長遠地對公司忠誠、繼續投入工作,故向他提供利益作獎勵,並相信自己私下贈送股份可不用通知董事局,並非有意隱瞞。
黃英豪在庭外表示對案件有信心,又指在案例如此清晰的情況下,相信法庭會有正確裁決。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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