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分兩案起訴一間製藥廠的一名前高級醫藥代表及兩間藥房的兩名經營者,控告3人涉嫌在藥物銷售中串謀提供及收受共逾150萬元賄款。
在首宗案件,黃竣彥(前稱黃雄文),42歲,瑞士諾華製藥(香港)有限公司(諾華)前高級醫藥代表,及黃松森,53歲,鎧浚大藥房有限公司(鎧浚)經營者,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黃竣彥於案發時是製藥廠諾華的高級醫藥代表,負責向診所及醫院推銷由諾華生產的處方藥物,但不需要向藥房推銷藥物。黃松森是藥房鎧浚的經營者,而鎧浚是諾華的客戶。
控罪指黃竣彥及黃松森涉嫌於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間,一同串謀使黃竣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黃松森接受共94萬6750元,作為向鎧浚供應諾華所製造的藥物的報酬。
在第二宗案件,蔡禮雁,58歲,民康西藥房(民康)經營者,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蔡禮雁於案發時是藥房民康的經營者,而民康是諾華的客戶。
控罪指蔡禮雁涉嫌於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與黃竣彥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黃竣彥提供共約56萬3千元,作為向民康供應諾華所製造的藥物的報酬。
上述兩宗案件的三名被告將於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有關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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