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控行賄罪案,今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決定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但將會呈上19封由不同界別的名人,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梁愛詩、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主席梁乃鵬等的品格信,以及被告以往做慈善捐款的紀錄等作辯方證物。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
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黃在會面中被問及他作出轉讓股份時是否有知會董事局,黃反問他是否需要作出知會,表示他身為公司大股東,應有權可向對公司有承擔的職員發放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s)。
黃被控於09年向已故執行董事許浩明提供利益,即讓許以180萬元認購其1500萬股海域化工(現稱香港資源)的優先股認股權,作為許制定建議及執行海域化工收購金至尊珠寶控股有限公司、金至尊5間附屬公司、安排融資促進建議等報酬,並保持傾向於優待黃英豪。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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