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黃英豪涉賄案 再呈上錢大康曾志偉等品格證人信

2017-11-27 16:57

黃英豪(李慧娜攝)
黃英豪(李慧娜攝)

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捕,指其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於○九年賄賂已故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黃否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今進行結案陳詞。而辯方透露,再呈上3封品格證明信,撰文者包括香港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孔教學院院長湯恩佳及香港演藝人協會名譽會長曾志偉。 控方案情指被告作為海域化工(現稱香港資源)的主席、董事及主要股東,向香港資源的代理人許浩明提供相當數量的利益,作為許於與香港資源有關的事項,作出特定行為、或傾向於優待黃英豪或其公司Perfect Ace Investment Limited的誘因或報酬。控方亦指被告從未申報、並在公司不知情下向許提供的逾2200萬涉案利益,降低了香港資源及其股東對許所期望的公正無私;又指出被告的行為屬貪污。 辯方則指,辯方不爭議許收到了利益,但那並不是誘使他作出傾向優待被告或其公司的報酬或「甜頭」,不是賄賂,指出被告向許贈送優先股是令其更努力工作的獎勵。辯方亦指出控方無證據證明許收到利益後曾做出甚麼傾向於優待黃英豪或其公司的行動,亦無證明許獲提供的利益背後是有何目的,也沒有證明香港資源的業務因此而受到甚麼經濟上或名譽等的影響。聆訊明續。 法庭記者:黃顯晴 建立時間:1514 更新時間:1657

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捕。資料圖片
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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