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捕,指其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於2009年行賄已故海域化工前執行董事許浩明,黃今於區域法院否認一項行賄罪,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
控方今修定控罪,黃被指於2009年向許浩明提供利益,即讓許以180萬元認購其1500萬股海域化工(現稱香港資源)的優先股認股權,作為許許參與海域化工收購金至尊5間附屬公司的報酬,以及保持傾向於優待黃英豪。
控方資深大律師麥高義開案陳詞時指,被告案發時持有海域化工約4成股權,但卻未能於股東大會掌握多數票,故以優先股認股權拉攏許,換取其忠誠,以確立自己在公司的位置。當時黃將1500萬股優先股認股權以180萬元賣予許,即以低於一折價錢售於許,而許其後將所有優先股轉為普通股後,即賺約2100萬,超過他14年的年薪
麥高義認為黃清楚明白申報制度,又身為社會賢達,卻知法犯法,隱瞞二人的交易,未有向董事局或其他股東申報詳情。而麥高義亦透露黃在警誡下承認以低價讓許認購優先股,因為許正替他進行「特別項目」,故希望用優先股鞏固雙方長期合作。
法庭記者: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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