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銷議員資格的社民連梁國雄(長毛),涉嫌於立法會任期內,透過Mark Simon接受壹傳媒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區域法院早上裁定長毛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不成立。
就律政司是否會考慮就本案的裁決提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中表示,雖然對梁的行為有懷疑,但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案,即涉案款項是給予身為立法會議員的梁本人的款項,而不是他代社民連代收的捐款,因此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梁獲判無罪。
李官指,法庭肯定黎智英有意透過Simon將950萬元捐予包括社民連的4個不同香港政黨,而法庭需考慮交給社民連的100萬的目的,當中是否有25萬變成了只給予梁的捐款。
李官考慮辯方證人吳文遠的證供,指吳的證供空泛,因他未能提出他與被告及其他社民連核心成員於何時、何地討論黨內該如何運用黎的100萬捐款。吳的證供亦曾指被告未將涉案25萬用於其2012年的選舉經費,而是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的日常開支,但雖然如此,吳未有提供任何社民連的文件或戶口詳細去證明此事。另外,社民連的會議紀錄只記載黨於2012年收到50萬捐款,但從未提及九龍東及新界東支部都有收款,這情況下可能連黨的財務亦不知道有兩筆相關捐款。李官又指黎會透過Simon直接捐款給社民連,根本不需透過被告向社民連捐款。
而李官信納吳關於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的會計唐婉清的證供,指唐在被告的議員辦事處工作,對她有薪或無薪協助被告於新界東支部的事務並無影響。而且,唐是社民連活躍會員亦不會對其他證供造成分歧。再者,由被告將第一筆收取款項全數轉至唐的戶口,已可見被告不只在議員辦事處的職務中信任唐。
李官又指,辯方強調被告處理來自黎的不同捐款之手法是大同小異,即最終並無任何一筆款項是留在其戶口內,而相關款項亦差不多是馬上就會被轉至其他帳戶。辯方指雖曾有本票指定收款人為被告,但證據顯示他曾嘗試將本票的收款人改為社民連。因此,辯方稱即使涉案款項是存入被告的戶口,但事實上該筆款項是給予社民連及用於黨務的。
被告曾於2014年接受電台訪問,而控方打算藉訪問內容證明他已知悉自己未有申報,但李官認為若被告確信自己毋須申報,便不會構成控方所指被告於訪問後仍不作披露。
李官又認為被告的行為有可疑,因為原本給予社民連的本票被分拆並交至被告。雖然如此,但李官指未能肯定被告是以立法會議員身分收款,或是為社民連代收。因此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控方未能證明其案,被告被裁定脫罪。
控罪指61歲的梁國雄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無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或向立法會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Simon從黎智英接受一筆25萬港元的款項。
法庭記者:黃顯晴、梁銘姿
建立時間:11:25
更新時間:17:30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