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脱罪 法官:对梁行为有怀疑但疑点利益归被告

2017-07-31 17:30

被撤销议员资格的社民连梁国雄(长毛),涉嫌于立法会任期内,透过Mark Simon接受壹传媒黎智英的25万元捐款后,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或披露。区域法院早上裁定长毛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不成立。 就律政司是否会考虑就本案的裁决提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诉,律政司发言人表示,律政司会研究法官的判决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再决定是否需要跟进。 法官李运腾于判词中表示,虽然对梁的行为有怀疑,但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其案,即涉案款项是给予身为立法会议员的梁本人的款项,而不是他代社民连代收的捐款,因此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情况下,梁获判无罪。 李官指,法庭肯定黎智英有意透过Simon将950万元捐予包括社民连的4个不同香港政党,而法庭需考虑交给社民连的100万的目的,当中是否有25万变成了只给予梁的捐款。 李官考虑辩方证人吴文远的证供,指吴的证供空泛,因他未能提出他与被告及其他社民连核心成员于何时、何地讨论党内该如何运用黎的100万捐款。吴的证供亦曾指被告未将涉案25万用于其2012年的选举经费,而是用于社民连新界东支部的日常开支,但虽然如此,吴未有提供任何社民连的文件或户口详细去证明此事。另外,社民连的会议纪录只记载党于2012年收到50万捐款,但从未提及九龙东及新界东支部都有收款,这情况下可能连党的财务亦不知道有两笔相关捐款。李官又指黎会透过Simon直接捐款给社民连,根本不需透过被告向社民连捐款。 而李官信纳吴关于立法会议员办事处的会计唐婉清的证供,指唐在被告的议员办事处工作,对她有薪或无薪协助被告于新界东支部的事务并无影响。而且,唐是社民连活跃会员亦不会对其他证供造成分歧。再者,由被告将第一笔收取款项全数转至唐的户口,已可见被告不只在议员办事处的职务中信任唐。 李官又指,辩方强调被告处理来自黎的不同捐款之手法是大同小异,即最终并无任何一笔款项是留在其户口内,而相关款项亦差不多是马上就会被转至其他帐户。辩方指虽曾有本票指定收款人为被告,但证据显示他曾尝试将本票的收款人改为社民连。因此,辩方称即使涉案款项是存入被告的户口,但事实上该笔款项是给予社民连及用于党务的。 被告曾于2014年接受电台访问,而控方打算藉访问内容证明他已知悉自己未有申报,但李官认为若被告确信自己毋须申报,便不会构成控方所指被告于访问后仍不作披露。 李官又认为被告的行为有可疑,因为原本给予社民连的本票被分拆并交至被告。虽然如此,但李官指未能肯定被告是以立法会议员身分收款,或是为社民连代收。因此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情况下,控方未能证明其案,被告被裁定脱罪。 控罪指61岁的梁国雄身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无向立法会申报或披露,或向立法会隐瞒,他于2012年5月22日,透过Mark Simon从黎智英接受一笔25万港元的款项。 法庭记者:黄显晴、梁铭姿 建立时间:11:25 更新时间: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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