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收款案】控方证人立会总秘书:无登记个人利益本身非刑事

2017-06-06 16:11

社民连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于上届立法会任期内,涉嫌接受壹传媒黎智英的25万元捐款后,没有向立法会申报,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否认控罪的长毛今在区域法院继续受审。 控方署理刑事检控专员黎婉姬表明,控方将传召5名证人,首名作供的证人为立法会总议会秘书长梁绍基,主控官估计两天便会完成控方证供。 职务包括处理议员个人利益监察会事宜的梁绍基供称,根据《议事规则》,若议员收到所属之政党的财政赞助,需登记5000元以上的赞助;若是独立议员,则每次收到财政赞助都需登记。议员需按照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填交表格向秘书处登记,其后有关纪录会被上载及放于立法会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梁绍基又确认长毛担任第3至第5届立法会议员其间,都曾申报个人利益情况。其中在2012年至2016年第5届立法会期间,只于2012年10月就任初期、14年7月登记选举捐赠及16年1月登记海外访问。 接受辩方盘问时,梁绍基同意以长毛的政治立场,他于争取普选、自由、民主等的议题上发言并不奇怪。梁绍基又指若议员违反《议事规则》第83条没有登记个人利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会若收到投诉便会作出调查,再建议是否需依第85条而对议员作出处分,包括训诫、谴责或暂停职务,但称监察会不会主动跟进,而是在接到投诉后才开始工作。 梁绍基认为议员有个人责任主动登记个人利益,又表示无见过有议员因没有申报而被刑事检控,但同意若知道议员有可能因此被检控,将来有可能会就此事提醒议员。他指,没有登记个人利益本身非刑事罪行,故认为秘书处只需提醒议员作出登记,但不需提醒他们守法。同时梁指出,《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有政党背景的议员,有责任需追查或核实政党赞助其款项的最终财主。 梁绍基又指,秘书处会在议员就任后提醒他们在首次会议前需登记个人利益,若有议员再就某些议题查询是否需登记时才会另外再出通告,故不会再出通告提醒他们登记有变更的个人利益,认为他们早已知悉相关的登记政策。 控方覆问时,梁绍基指是否有按《议事规则》第83条登记个人利益对议员发现没影响,而第83A条要求只要在会议上披露了个人利益,其发言或参与就不受限制,但强调无论是有政党背景或是独立议员,只要是以议员身分收款便要申报。当控方问及一名议员若声称是代政党收款,是否需要申报,梁指上届立法会中,议员个人利益监察会曾处理有关梁家杰议员声称代真普联收款的投诉,监察会信纳梁家杰是代收,故投诉不成立。 梁指出议员需自行判断是否在特定议题的会议上披露,法官问及谁可决定议员是对或错,是否有客观准则可作判断,梁表示他们不会就披露决定给予意见,议员若选择不披露有可能有后果,但他指委员会没有明文的客观准则判断议员行为的对错,惟委员会调查后会投票决议。控方又指长毛在2014年7月26日申报他曾接受选举捐赠,但是在选举完结约两年后才登记,梁称不记得是否有向长毛查询此事,但指长毛的行为可能违规,惟这不是由他们考究的。 法庭记者:黄显晴 建立时间:12:20 更新时间: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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