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今日在高院續審,曾蔭權下午到達法庭時,被問及心情如何,他只表示「多謝關心」,曾太則說「大家辛苦了」。
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向政府申請數碼廣播牌照的過程中,均是由雄濤的負責人,主席及行政總裁鄭經翰出面處理。雄濤於2010年四月下旬向政府提交數碼廣播的牌照申請,劉承認與鄭經翰在同年九月就牌照事宜會面,鄭當時表明在坪洲興建AM發射站遇到困難,既適逢政府打算發展數碼廣播,鄭建議將所獲發的AM牌轉換數碼廣播牌照,劉沒有採納鄭的建議,局方最終建議鄭應循正常程序申請數碼牌照。
陳官指劉吳惠蘭作供時表明,公眾對政府發展數碼廣播持正面態度。劉吳蕙蘭強調局方一直以公平、公開、及具透明度的原則下,當申請者符合局方所有要求,以及在推動廣播事業發展下,作出概定的政策,但劉重申牌照批核的最終決定者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陳官續覆述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謝曼怡證供,她透露李國章雖屬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終批准他以董事及主席身份控制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前稱雄濤廣播),故當局早與廣管局進行內部討論,認為以李國章的背景及經驗出任董事兼主席對行業有正面影響,故建議特首批准。謝在作供時提及發展數碼廣播是以市場主導形式進行,而且不是無風險,新加坡就曾有失敗的例子。
2011年7月15日鄭經翰以數碼廣播公司主席身分與商經局局長蘇錦樑進行午餐會,討論與政府分擔數碼廣播傳輸的費用及傳輸技術的準確性。三日後李國章獲准為董事及主席身分控制雄濤,因他對廣播界有正面影響。
陳官向陪審團指出以上是劉吳惠蘭及謝曼怡的證供。辯方按她們的證供連繫控罪一及二。雄濤廣播在2008年申請AM牌照,而申請能為港人帶來更多節目的選擇及更多工作機會。其後政府正面發展數碼廣播,而政府對此的支出幾乎是零,由申請人承擔風險及費用。辯方指是發牌決定經多重局方審視,而非特首一人決定發牌。而且各申請人都獲牌照及取得頻道,無需要行賄特首。
辯方也指是被告本人提出特首受《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監管。而沒有爭議的是被告當時尋找一個合適居所、當時是發牌階段,然而辯方指兩者沒有關連。
陳官強調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在於控方。控方需要舉證符合指控的元素。法官繼續讀出證人的供詞,前行政署署長麥綺明作供時指出,她會提醒小組委員會成員在審批提名時作出利益申報,而成員當中的公務員及政治委任官員,亦有利益申報的既定守則。法官在此強調,不只是可能潛在的利益衝突,也包括可能見到的利益衝突(not just may, but also may been seen)。陳官覆述辭仼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與曾蔭權共事多年,認為對方一直盡心盡力服務市民大眾,有誠信,是她公務員生涯中的榜樣(role model )。林鄭被問及在提名何周禮過程中,曾蔭權有否公開或私底下向她施壓時,林鄭回答說,「完全沒有」
林鄭在被辯方盤問時表示「如果妳知道曾蔭權與何周禮之間的關係,會否影響妳的推薦」,林鄭說「不會,因為所有提名都只會視乎個人的功績」,法官指明天會處理唐英年的證供,明天繼續開庭。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