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控方傳召的第5名證人--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下午繼續作供。黃同意辯方所指,若物業是租住是毋須申報的。
黃指出秘書處及提交議案的部門也會審查行會提交的利益申報表。如果發現個別議案牽涉行會成員的利益,構成可能需要避席,秘書處便會向行政長官索取回應,然後以信函形式提示該成員在開會前申報利益。
例如就退休金的議案,行政長官本身也享有退休金的利益,05年5月24日的會議上無紀錄顯示特首退出會議。黃同意此紀錄。而決策當局或行會秘書處在每次會議前都會去信通知特首,特首也每次主持關於退休金的會議。在修改賄賂法律議案上,特首也作出利益申報,其後他仍繼續參與會議、支持法案通過及法案可應用在特首身上。
辯方指文件顯示利益申報有兩種寫法,一種是作出「申報利益」,另一種是「身分表述」讓人知悉。黃指是前任秘書撰寫,她認為有兩個可能性。一是當事人申報時無清楚列明是那種,二是秘書處會互換用詞,實際上是同等意思。她認為香港回歸前,港督也就某些議題申報利益。而行會申報制度在97前已實行。
行會的會議文件顯示,曾討論無論行會成員須就擁有的本地或海外物業作出申報,但基於私隱,毋須披露地址、買入時的價格、申報時的價格。黃同意。據行會申報物業守則,包括本地或海外的物業或土地,無論持有人是行會或其配偶、子女或公司名義,行會也須申報。但買入價就不須申報。但黃同意辯方所指若物業是租住是毋須申報的。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建立時間:14:45
更新時間:15:22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