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行會秘書供稱 行會成員利益申報屬個人責任

2017-01-16 11:20

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及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案,今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審訊。控方早上傳召第5名證人--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出庭作供,指行會成員需嚴謹地遵守申報制度,利益申報屬個人責任。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就背景資料向黃潔怡確認,黃由2012年11月19日開始任職,職責是確保每星期二順利進行行政會議,包括處理所有討論文件、會議記錄、行會申報制度確實執行。 行會只有黃潔怡一位秘書,是最高級的。她解釋,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會成員包括官守及非官守議員共33人,分別為官守成員3位司長、15位局長,及15位非官守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行會開會時,所有成員都會出席會議。 行政長官的角色是主持會議討論,就政策建議、政策草案及附屬法例以及解散立法會。在作出決定前,都需要徵詢行會。 行會可在行政會議大廳或禮賓府開會。而2012年金鐘添馬政府總部建成前,行會在中環下亞厘畢道的政府總部舉行。 就行會申報利益的制度,在就任初或每年,行會需在申報表填寫及申報個人身分、個人利益,公眾可查閱。申報利益目的,是為進行行會時,每人都清晰各人的角色,可不偏不倚及公平公正地作出決策。 行會討論眾多議題,成員來自社會各界,議題可能牽涉個人利益也不足為奇。為公平討論,特首主持會議時,要知道各成員的利益。在個別議題上,申報制度也要求行會成員申報相關利益。 據指引,申報利益是行會個人責任。為確保行會討論是公平,行會成員也嚴謹地遵守申報制度。 根據1997年2月18日的行會申報利益指引文件,當時有須要制定申報制度,以維持公眾對行會的誠信保持信心。當中包括3個部分:行會申報利益指引、公開的登記冊及保密的財務利益登記冊。而保密的財務利益登記冊只有行會秘書能查閱。當時建議是,相對當時的立法局、公務員申報制度,行會申報制度不應更鬆懈。 當日的會議記錄顯示,會議終決定,據《基本法》47條行政長官申報利益制度為,行政長官向時任首席大法官申報財產,與其他行會成員一樣披露財產,以避免不必要的批評。 另一份指引顯示,會議時行會要公正無私提出意見,若與議題涉及直接或重大利益,必須申報。行政長官決定行會是否須要避席。就直接或重大利益,行會必須避席;就一般利益,行會只須通知相關人士。若行會接受款待或禮物,包括海外訪問贊助或價值超過2000元禮物,須14日內填寫申報表。 黃潔怡補充,一般來說,行會每星期開會前的一至兩星期,行會秘書處會從政策局收到申報文件。秘書處會檢查行會提交的利益申報表,目的是檢查議題內容與行會成員有否潛在的利益衝突。檢查後,如發現行會需要避席的情況,秘書處會向特首匯報及考慮該成員避席。而會議文件不會送予該成員。申報利益是成員的個人責任,秘書處也會盡力檢查及提示。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建立時間:10:20 更新時間: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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