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衝突】「岳」男就拒捕罪提上訴遭駁回 須按原有判決服刑
2020-12-18 15:20
被稱為「岳義士」的19歲青年陳以晉參與9月中北角示威衝突後,承認襲警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在受審後被裁定拒捕罪成,共被判囚10個月。他本周一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要求推翻其拒捕罪的定罪,張慧玲法官今午開庭宣布駁回其上訴,陳需繼續按原有判決服刑。
張慧玲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原審裁判官非常詳盡分析她席前的證供證據,裁判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張官指自己無理由干預。而陳在2019年9月16日曾向醫務人員指他被警棍擊打身體各處,但他並無在任何警務人員作證時向他們指出他曾被警棍擊打頭部。醫生雖然當日發現他頭部有長5厘米深的線形裂傷,傷口仍在流血,但傷口本身不能顯示他如何受傷,陳的代表律師並無在審訊時向任何控方證人提出他們曾用警棍擊打陳的頭部。
張官指陳在上訴階段才提出他頭部受傷有可能是被警棍擊打,本身沒有不公平之處,但裁判官有權在考慮所有證供證據後,接納各控方證人所言,裁定控方已證明陳的頭部傷勢並非因被警棍擊打而造成。裁判官相信警員並沒有用警棍擊打上訴人的頭部,合理的推斷是陳在頑強抗拒下,在混亂中令他本人頭破血流。張官認同裁判官的裁斷,亦認為定罪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故駁回陳的定罪上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5:04
更新時間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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