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衝突】「岳」男就拒捕罪提上訴 質疑控方難解釋被告頭部傷勢
2020-12-14 12:50
被稱為「岳義士」的19歲青年陳以晉參與9月中北角示威衝突,他承認襲警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受審後被裁定拒捕罪成,共判囚10個月。他今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要求推翻拒捕定罪。上訴人質疑,原審時各警員均否認毆打上訴人頭部,控方沒法解釋他後腦勺的傷勢,但原審裁判官仍接納他們的口供並裁定他們誠實可靠。
辯方律師關文渭透露,上訴人陳以晉倘若上訴成功,將即日服刑完畢。倘若上訴失敗,將除夕刑滿出獄。
關大律師指,上訴人當日主動使用伸縮棍擊打防暴警察,而他被制服在地期間一度握緊對方的警棍。被拘捕後他的後腦勺受傷,新聞片段亦顯示了他被捕時遭多名警員擊打後血流披面。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時,涉案警員均沒有承認有用警棍擊打上訴人頭部,或沒有承認目睹同僚打上訴人頭部。他們的口供沒法解釋上訴人後腦勺的傷勢,但原審裁判官裁定各警員「誠實可靠」,並裁定他的傷勢是基於他的「頑強扺抗」所導致。然而控方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去解釋後腦勺傷勢。
關大狀續指,即使警員是誤中上訴人的頭部,他必定會知道和必須如實報告法庭,因為這牽涉公權力的使用;而且他們不會不記得誤中,因為他們能清楚憶述揮棍的次數。
控方反駁,上訴人在地上被制服後,儘管遭受多名警員以警棍敲打,但時間短暫,控方不認為會足以導致他頭部受傷。反而,上訴人擊打防暴警察後,曾向後跌倒才逃跑,控方相信其後腦勺的傷勢是他當時跌倒所導致,故原審裁判官裁定傷勢是因為上訴人的「頑強扺抗」所導致,乃屬基於證據下的結論。控方續指,雖然傷勢報告指出,上訴人的傷勢是受長型或傘型物件所襲擊,但不能肯定該物件必然是警棍。法官押後裁判。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 12:18
更新時間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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