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環衝突】夫婦及女學生暴動罪脫 官:基於「寧縱毋枉」原則

2020-07-24 12:46

湯偉雄(右)、杜依蘭(左)。
湯偉雄(右)、杜依蘭(左)。

去年7月28日港島區反修例衝突,警方進行驅散行動時,一對夫妻及女學生在德輔道西街附近西源里被捕,3人否認暴動罪受審,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裁決。裁定3人暴動罪名不成立,3人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亦不成立,而夫婦2人管有無線電罪名成立,就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罪,2被告各被判罰款1萬元。

法庭認為基於證據,不單不能裁定夫婦二人當日是何時離開德輔道西,而是根本無法推論肯定他們當日被捕前曾出現在德輔道西。由於缺乏證據顯示他們當日曾與德輔道西的示威者「集結在一起」,因此,他們不可能親身參與「暴動」甚至「非法集結」。由於「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均有其「集體性質」,一樣要求犯案人在犯案時必須「集結在一起」,法庭不同意控方陳詞所指,不論被告曾經身處德輔道西,他們都可因為與其他集結人士有「共同犯罪計劃」干犯暴動或非法集結罪。

而女學生當日在徳輔道西出現暴動前約半小時前,已經出現於徳輔道西,法庭考慮到現有證據,未能肯定她曾在德輔道西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而法庭在聽取其證供後,接納她當日只是陪朋友到現場圍觀、沒有參與集結的説法。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與其他集結人士有「共同犯罪計劃」去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

就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罪,法庭認為任何人都會同意認為該兩部對講機非自製亦非玩具,其目的或作用必然是為了即時通話之用。否則,案發當天2被告也沒有其他合理理由要攜帶此器具在身。而經檢驗後,證實顯示該2部對講機是用作通訊之用器具,有關結果準確,合情合理,令人毫不意外,故裁定罪成。

法官郭啟安最後強調,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與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3名被告當時實際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他又提到特別每當在考慮案中證據,被告「有罪」與「無罪」的推論同時有可能存在時,警剔自己在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paying lip service”)。

湯偉雄(右)、杜依蘭(左)。
湯偉雄(右)、杜依蘭(左)。
湯偉雄(左)、杜依蘭(右)離開法院。
湯偉雄(左)、杜依蘭(右)離開法院。

控方透露,男被告湯偉雄有3案底,7罪包括普通襲擊、為商業活動而管有侵權物品、危駕及醉駕等記錄;而女被告杜依蘭則無刑事案底。辯方則確認兩人為夫妻,共同經營健身中心,亦同為健身教練,另呈上同類只判罰款案例。

辯方求情指,無證據證明2人用該對講機參與暴動,而對講機在背囊中搜出,其中一人更將對講機放在密實袋內,均沒沒有開機使用。

郭官則明言判處罰款,要求了解兩人經濟狀況。辯方表示他們於2018年開辦健身室,疫情前剛經營,收生不多,只有約1萬多元收入,後受疫情影響入不敷支,但就補充收到政府一筆過補貼資助10萬元。郭官考慮求情後判2人各罰款1萬元。

39歲湯偉雄及42歲杜依蘭,以及17歲學生李宛叡,3人涉於去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與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湯杜夫婦2人另被控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法庭記者:陳楚琨

建立時間10:03
更新時間12:46

李宛叡。
李宛叡。
被告湯偉雄(右)及杜依蘭(左)。 資料圖片
被告湯偉雄(右)及杜依蘭(左)。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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