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外企高層多處塗鴉認刑毀 判社服令須向港鐵及警務處賠償

2020-07-24 10:30

被告黃麟傑。 資料圖片
被告黃麟傑。 資料圖片

中年台灣藉跨國公司高層於去年9月,在港鐵黃竹街站、海洋公園站及香港仔警署外,用噴漆噴寫「721」、「831」、「黑警」等字眼,他早前承認4項刑事損壞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聽取判刑。何俊堯裁判官考慮到案情、被告有良好背景、坦白認罪等,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要求他向港鐵及警務處賠償合共約4.3萬元。

控方早前要求被告向港鐵及警務處分別賠償15,000元及34,600元,何官質疑警務處就兩幅橫額索價三萬多元並不合理,要求控方提供更多資料。控方今日呈上其中一塊橫額的報價單,連同保險費索價27,800元,惟因是次屬惡意破壞,保險公司不會作出賠償,而另一張橫額則因警方沒有保留單據,故不要求被告賠償。何官終下令被告須向港鐵及警務處賠償合共約42,800元。

案情指,被告黃麟傑(49歲)於去年9月17日及19日凌晨5時許,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出口,以黑色噴漆噴在外牆、地下、電梯門及機房等地方寫上「721」、「831」、「黑警」、「元朗」、「太子」等字眼。至同月30日凌晨近5時,被告再在香港仔警署外用的兩幅橫額上寫上相同字眼,遭埋伏的警長制服及拘捕。被告在追截過程中曾撞向警長的大腿,原本另被控一項拒捕罪,但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了事。

辯方早前求情時表示,被告受721元朗事件及831太子站事件觸動情緒,想不到如何表達,才愚蠢地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是次官司令他受到很大教訓,希望承擔責任,並承認不再重犯。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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