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澄清辯方誤解 證車藏化學品及引爆裝置
2025-01-07 00:00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時任偵緝警員供稱,當年3月警方上門拘捕被告張家俊,破門後看見張躺在地上,「身上都有啲木碎、木條」及正在掙扎,警方隨即控制張及上手扣。辯方質疑另一警長,當年在書面供詞中指入屋後見張家俊「不停郁動」,庭上卻供稱「不斷撥」;警長指只為協助法庭理解當時情況。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發時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曾康然(現為警長)供稱,於3月7日晚上隨隊前往屯門啟豐園;警方破門入屋後,曾看見被告張家俊「瞓係地上面,佢係有掙扎,身上都有啲木碎、木條」,他與警員白智峰(現為警長)隨即上前用手控制張家俊,並由同事為張家俊上手扣。
張家俊取車匙帶警搜車
曾續供稱,警方其後表示需要搜查其私家車,張便取車匙及告知警方其私家車正停泊在附近的美樂里,並在車內檢獲電池、電路板、兩套不屬於張家俊私家車的車牌、防毒面罩及聚胺脂樹脂等。根據控方開案陳詞,專家確定在張私家車搜到的其中一塊電腦板,可以透過使用Telegram機械人,遙距啟動電子火柴或發熱線之類的負荷。
陳官關注,曾進入單位時,張家俊身上的木條和木碎大小。曾在庭上示意,木條長度約為手腕至手肘長度,稱估計不超過20厘米,「木碎可能只係手指咁大」,而木條木碎均有刺。
代表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指,曾在其書面供詞中,僅提及木條,沒有提到木碎,也沒有提到木條長度,為何4年後反而記起。曾稱從現場相片可見,「木條以外,一地木碎,道門被撞至接近粉碎,何來無木碎?」因此有木碎是很正常。
補充描述助了解現場情況
另外,警長白智峰昨接受辯方盤問,指白在庭上供稱警方當晚破門入屋時、張家俊在地上「不斷撥」,但其書面供詞僅指張家俊「不停郁動同掙扎」。白解釋「撥」與「郁動」屬於相近的描述,並補充「如果我上庭講郁動,你就唔知當時佢個情況係點郁動」。
辯方又引述,白在書面供詞中,沒有提過自己在屋內向張家俊發出兩次警告及叫他「唔好郁」。白供稱,警方破門入屋後,當然會表露身份及發出警告,但不獲張家俊理會,於是上前控制,而張家俊反抗,「呢個情況當然要畀第2次警告」,白亦補充,除非涉及特別情況,例如「開槍」必須詳細記錄警告內容,否則他認為並非所有警告都需要記錄在記事冊。
辯方向白指出,警員劉劍活查問下,當晚張家俊提供手機密碼「249542」,而白首次記錄該密碼,是翌日傍晚約6時,期間白處理其他工作,質疑在沒有其他文件協助下,白怎能在18小時後記起該組密碼。白稱「成個過程都係做緊同一單案件」,而密碼由張家俊提供、用作開啟Telegram,「所以我好記得」。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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