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 屠龍團夥7骨幹最高判囚23年10月

2024-11-15 00:00

案中眾被告計劃於民陣「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把內含炸藥及鐵釘的兩個炸彈放置於遊行路線。
案中眾被告計劃於民陣「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把內含炸藥及鐵釘的兩個炸彈放置於遊行路線。

屠龍小隊聯同無名小隊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在「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計劃派槍手從高處射殺警員及引爆炸彈。警方及時在行動前拘捕涉事者,令計劃告吹。法官張慧玲昨於高院判刑時指,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涉案計劃絕非即興,而是經過周詳計劃精細分工,計劃引爆炸彈,為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及引起恐慌,惡毒程度非筆墨所能形容。涉案主腦、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被判入獄23年10個月;自稱「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因出庭指證同案被告,獲額外減刑至入獄13年6個月;其餘5名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張官指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判刑方面沒有量刑指引,張官續指本案比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量刑起點將遠超18年。「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求情時自認狂妄自大、傲慢無知,自以為是正義英雄,亦因貪婪自私而鑄成大錯。惟黃帶領隊員,計劃引爆炸彈殺害警員以引起社會恐慌,並非一時興起而是有周詳計劃。即使計劃最終未能成事,但團隊所計劃大肆破壞的行為有目共睹,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
「惡毒程度非筆墨可形容」

張官認為黃振強並非本案主腦,亦沒有處理過槍械及彈藥,但黃主要負責指引隊員引領警察到場,在眾籌期間發布煽情但非事實的訊息,短期內籌集大量資金後把部分拿來自用。張官另考慮到他出庭頂證同案其他被告,主腦吳智鴻也是得悉他擔任從犯證人才「轉軚」認罪,就黃振強所承認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兩罪,合共判囚13年6個月。

張官認為主腦吳智鴻為滿足其政治目的而招兵買馬,計劃濫殺維持治安的警員,顛覆香港政府,期間安排槍械運送,積極參與計劃。吳身為香港華仁書院舊生,熟悉校園而特意選址在華仁書院組裝2枚土製炸彈及測試引爆裝置。而吳為了對社會造成最大傷害,更特意在炸彈加入金屬釘,以增加殺傷力,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更何況吳並非因為懊悔而選擇認罪,而是因為同黨黃振強決定指證他才選擇認罪,只可獲五分一認罪扣減,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判囚23年10個月。

案發時年僅18歲的槍手蘇緯軒負責從高處向警員開槍,以射殺警員,而他求情時指自己被指派為邪惡集團的傀儡,實質沒有計劃殺警,而他被警察追捕時向警員開槍,只是自然反應。張官考慮到蘇開槍時幸好沒有打中警察,就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判囚12年。張官另指彭軍壕負責運送槍械及炸彈等,跑腿角色重要,判囚10年。
槍手求情自稱邪惡集團傀儡

負責設計引爆裝置及提供電路圖的蔡凱明,雖然並非涉案計劃串謀者之一,但他必然知道引爆裝置是用來引爆土製炸彈,便利引爆者在適當的時機引爆炸彈,判囚5年10個月。陳玉龍負責協助送遞槍械及配件,判囚9年。賴振邦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而控方一直指控賴屬於串謀以炸彈及槍械殺警的其中一名同謀者,親身到場協助製作炸彈,從旁協助主腦吳智鴻,判囚10年10個月。

控方案情指,涉案激進反對派團隊計劃於民陣「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使用槍械和炸彈,把內含炸藥及鐵釘的一大一小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引誘警方靠近炸彈後以電話遙距引爆炸彈,襲擊及殺害警員,損壞街上親政府或中資店舖,而大小炸彈分別可令100米和4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槍手蘇緯軒同時埋伏在附近建築物,從高點用AR15長槍射擊警員,引起警方恐慌,炸彈爆破後隊友便會執拾警員槍械據為己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165/2022 ,HCCC255/2023,HCCC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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