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条例首案 屠龙团夥7骨干最高判囚23年10月

2024-11-15 00:00

案中众被告计划于民阵「国际人权日大游行」期间,把内含炸药及铁钉的两个炸弹放置于游行路线。
案中众被告计划于民阵「国际人权日大游行」期间,把内含炸药及铁钉的两个炸弹放置于游行路线。

屠龙小队联同无名小队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在「民阵」游行中设置炸弹,计划派枪手从高处射杀警员及引爆炸弹。警方及时在行动前拘捕涉事者,令计划告吹。法官张慧玲昨于高院判刑时指,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条例》起诉的案件,涉案计划绝非即兴,而是经过周详计划精细分工,计划引爆炸弹,为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向社会宣战及引起恐慌,恶毒程度非笔墨所能形容。涉案主脑、无名小队队长吴智鸿被判入狱23年10个月;自称「屠龙小队」队长的黄振强因出庭指证同案被告,获额外减刑至入狱13年6个月;其馀5名被告分别判囚5年10个月至12年不等。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案件属极端恐暴血腥的图谋,情节极为严重,涉及真枪、炸药,若非警方及时瓦解团夥,定必造成大量死伤。任何人作出如此穷凶极恶的恐怖主义行为,都必然难逃法网,其恶行必定受到应有的惩治。」

张官指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条例》起诉的案件,判刑方面没有量刑指引,张官续指本案比叶继欢案严重,后者为钱财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则为杀害警察,制造社会恐慌,颠覆政府为目标,故本案串谋作出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量刑起点将远超18年。「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求情时自认狂妄自大、傲慢无知,自以为是正义英雄,亦因贪婪自私而铸成大错。惟黄带领队员,计划引爆炸弹杀害警员以引起社会恐慌,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有周详计划。即使计划最终未能成事,但团队所计划大肆破坏的行为有目共睹,恶毒程度非笔墨可形容。
「恶毒程度非笔墨可形容」

张官认为黄振强并非本案主脑,亦没有处理过枪械及弹药,但黄主要负责指引队员引领警察到场,在众筹期间发布煽情但非事实的讯息,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后把部分拿来自用。张官另考虑到他出庭顶证同案其他被告,主脑吴智鸿也是得悉他担任从犯证人才「转軚」认罪,就黄振强所承认的串谋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两罪,合共判囚13年6个月。

张官认为主脑吴智鸿为满足其政治目的而招兵买马,计划滥杀维持治安的警员,颠覆香港政府,期间安排枪械运送,积极参与计划。吴身为香港华仁书院旧生,熟悉校园而特意选址在华仁书院组装2枚土制炸弹及测试引爆装置。而吴为了对社会造成最大伤害,更特意在炸弹加入金属钉,以增加杀伤力,恶毒心肠令人咋舌及震惊。更何况吴并非因为懊悔而选择认罪,而是因为同党黄振强决定指证他才选择认罪,只可获五分一认罪扣减,就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判囚23年10个月。

案发时年仅18岁的枪手苏纬轩负责从高处向警员开枪,以射杀警员,而他求情时指自己被指派为邪恶集团的傀儡,实质没有计划杀警,而他被警察追捕时向警员开枪,只是自然反应。张官考虑到苏开枪时幸好没有打中警察,就串谋谋杀、管有枪械或弹药意图危害生命和使用枪械或弹药意图拒捕3罪,判囚12年。张官另指彭军壕负责运送枪械及炸弹等,跑腿角色重要,判囚10年。
枪手求情自称邪恶集团傀儡

负责设计引爆装置及提供电路图的蔡凯明,虽然并非涉案计划串谋者之一,但他必然知道引爆装置是用来引爆土制炸弹,便利引爆者在适当的时机引爆炸弹,判囚5年10个月。陈玉龙负责协助送递枪械及配件,判囚9年。赖振邦经审讯后,被陪审团裁定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成,而控方一直指控赖属于串谋以炸弹及枪械杀警的其中一名同谋者,亲身到场协助制作炸弹,从旁协助主脑吴智鸿,判囚10年10个月。

控方案情指,涉案激进反对派团队计划于民阵「国际人权日大游行」期间使用枪械和炸弹,把内含炸药及铁钉的一大一小炸弹,放置游行路线途经的轩尼诗道,引诱警方靠近炸弹后以电话遥距引爆炸弹,袭击及杀害警员,损坏街上亲政府或中资店铺,而大小炸弹分别可令100米和400米范围内的人死亡或受伤。枪手苏纬轩同时埋伏在附近建筑物,从高点用AR15长枪射击警员,引起警方恐慌,炸弹爆破后队友便会执拾警员枪械据为己有。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165/2022 ,HCCC255/2023,HCCC2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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