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官引導陪審團 簡介團夥串謀炸彈殺警

2024-08-17 00:00

串謀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4天審訊。圖為被告劉佩凝。
串謀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4天審訊。圖為被告劉佩凝。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4天審訊,法官張慧玲開始引導陪審團,指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提醒陪審團要小心處理3名污點證人的口供,並提醒指陪審員處理本案時勿被同情、偏見影響。

張官指本案有人計劃使用槍和炸彈對付警察,主謀為吳智鴻,負責找槍、炸彈和測試炸藥等,吳屬於一個無名群組,彭軍壕同屬該群組成員;黃振強自稱屠龍小隊隊長。吳打算於2019年12月8日趁民陣舉辦遊行期間,將兩個分別8公斤和12公斤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屠龍小隊以「裝修」藍店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再逼使警員靠近大炸彈置放地點引爆大炸彈,槍手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但計劃最後無法實行,黃與張銘裕、嚴文謙於計劃當天早上被捕。控方說法是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同屬屠龍小隊隊員;被告賴振邦及許湛榮為吳一方的無名群組;控方亦表示屠龍小隊行動需要資金支持,被告劉佩凝與黃串謀眾籌以作出恐怖活動。

張官續指,本案共31名控方證人,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為污點證人,他們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3人任證人有機會得到減刑,黃與彭作供另獲豁免起訴書,即不會因作供時提到審訊以外的罪行被起訴,陪審團需要小心處理3人的證供,如認為他們真誠作供,便可接納其證供,陪審員亦有權「信啲唔信啲」。

張官向陪審團重溫證供,「荃灣示威群組」於8月底破壞黑社會的店舖而聲名大噪,其後改名為屠龍小隊,黃振強自稱是隊長,黃同意並非在選舉下成為隊長,辯方質疑黃並非隊長。黃於Telegram看到吳智鴻發表有關721事件的言論,兩人因而開始聯絡。「屠龍」運作方面,通常由黃與軍師Kan負責傾談行動,只會告知隊員集合地點,辯方沒有挑戰小隊運作方式,張官着陪審員考慮黃實際上是否領袖角色。
「屠龍」等團夥台軍訓試真槍及學製炸彈

軍訓方面,彭軍壕供稱參與的人包括吳智鴻、許湛榮、賴振邦及張銘裕等被告,內容包括體能訓練、搏鬥、使用槍械及學習製造炸彈等,而彭亦曾聽見賴與吳等人討論逼政府妥協,張官指此部分屬商討傾談,未能顯示達成「12.8」協議,但若相信彭的證供,便可思考賴振邦的心態如何,「去幫你諗佢係咪對用暴力無抗拒呢?」;同樣地,即使彭非完全同意軍訓與串謀無關,但協議直至試槍試炸彈後方形成,軍訓一事頂多稱吳一方開始籌備,不可藉此決定誰是串謀一分子。

Telegram訊息顯示張銘裕於10月1日有示威者遭警員槍擊事件後,曾嘗試問吳取槍,張官稱此部分可以考慮張的心態,是否會有後來成為串謀一分子的可能性。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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