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草案涵5罪行 叛國叛亂可囚終身

2024-03-09 00:00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右),出席立法會審議草案會議。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右),出席立法會審議草案會議。

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昨日刊憲,並隨即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草案》長達212頁,涵蓋5類罪行,其中刑罰最重的,是叛國罪、叛亂罪、「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罪,均可判囚終身。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則可面臨20年監禁,若涉勾結外國勢力更可被判終身監禁。
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昨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趙樂際(圓圖)發表工作報告時指,今年將落實港澳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行政長官李家超亦表示,早一日完成第23條立法,國家安全受威脅的風險就少一日。他有信心立法會將全力盡快完成審議工作,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早日使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全國政協委員及港區全國人大昨分別發表聲明,指《條例草案》是「保障安全繁榮之法」,也是「保障長治久安之法」;並確保香港補齊國家安全的「短板」,確實地維護國家安全。
李家超:早一日立法少一日風險

根據草案,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根據叛國罪條文,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等,或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即屬犯罪,同樣可判處終身監禁。

另外,草案提出廢除《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改為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干犯所訂罪行,則除非犯罪事宜是公眾已可知的,否則該人須在知悉犯罪事宜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宜,以及該人所知悉並與犯罪事宜相關的關鍵事實。違者最高可被判監14年。

叛亂罪是另一項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的罪行,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武裝衝突的武裝力量、向中國武裝力量發動武裝衝突,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或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等,可處終身監禁;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者,同可面臨終身監禁。
增境外干預罪  可監禁14年

另一項刑罰較重的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訂明如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即屬違法,違者可判監20年,若然加上勾結境外勢力,則可判終身。除實際的公共設施外,《草案》亦規管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的危害國安行為,相關罪行可處監禁20年。至於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影響中央或特區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等,則屬「境外干預」罪,可處14年監禁。

部分罪行若涉勾結境外勢力同可被加監,包括提供非法操練或接受非法操練,兩者分別可判處7年和3年監禁,涉境外勢力則加至10年和5年。此外,草案列明,保安局局長可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如仍有人管理相關被禁組織,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和監禁14年。如有人代相關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相關組織的集會,或向相關組織提供援助,可被判罰款25萬元和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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