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釐清《國安法》判刑原則
2023-08-26 00:00
終審法院本周二詮釋《香港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量刑框架及減刑條件,確立「情節嚴重」案件需嚴格遵從5至10年的判刑框架,即使認罪也不能減刑至低於刑期下限,只有被告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如實揭發他人罪行才可減刑低於5年。香港都會大學榮休校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黃玉山認為裁決「清晰易明,既合適又合情合理,強制性量刑框架是堅持一國兩制的法治原則,以打擊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從而保障大多數市民的合法權益」。
黃玉山指,上訴人呂世瑜原本認罪後判監3年8個月,但由於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根據《香港國安法》需判囚5至10年,法官才改判呂監禁5年,呂認為判刑不公道才提出上訴,但黃玉山認為法官判囚5年的決定合情合理,而且法官按例其實可判5年以上但10年以下的刑期,認為法官是按法理行事。
李浩然表明《香港國安法》屬於「實體法」,法官需留意「實體法」的硬性規定後才考慮量刑原則,被告在香港認罪一般會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但這種屬於香港法律的判刑原則,正正與《香港國安法》有衝突,在此情況下便需優先考慮《香港國安法》,跟從《香港國安法》量刑框架的硬性規定。
李浩然指出,內地立法常態是在法例清楚列明量刑框架,寫明案件分級為一般或嚴重程度,符合重大立功或自首等減刑條件才可獲減刑,而案件嚴重程度則會依據案情的嚴重性及涉案行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去定奪。內地法律一向沒有規定被告認罪可得任何扣減,所以一般來說被告不論認罪與否,量刑起點亦相同,但內地法官則可運用其自由裁量權,考慮會否因被告認罪而減刑,但與本案一樣,即使就認罪減刑也不可低於法例列明的刑期下限。
法庭需優先考慮《國安法》
由於香港與內地立法大有不同,李浩然重申是次終審法院裁決清晰肯定了《香港國安法》的地位,確實了《香港國安法》實質性的立法原意,明確表明在《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法律有衝突時,香港法庭需優先考慮《香港國安法》,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硬性規定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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