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火人案」 罪脫夫婦發還裁決

2023-06-10 00:00

脫罪夫婦陳海雲(圖)及鄺耀文被發還裁決。
脫罪夫婦陳海雲(圖)及鄺耀文被發還裁決。

(星島日報報道)2019年11月11日一名男子在馬鞍山遭黑衣人淋潑易燃液體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在場以粗言穢語指罵受害人,3年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經分析後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充分考慮數項事實及法律原則,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對在場的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乃下令案件發還至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但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毋須重新聽取證供。
官指喧嘩行為「火上加油」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於2020年8月17日裁定兩名被告陳海雲及鄺耀文罪脫。張官引述男事主喝止「黑衣人」在地鐵站內破壞設施而被打傷頭部,男事主追隨「黑衣人」到港發的行人天橋,兩名被告作出喧嘩行為後,「黑衣人」突然出現並向男事主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事件令男事主全身嚴重燒傷,一名目擊者亦被波及燒傷。

張官認為男事主被點火是與他在港鐵站內喝止破壞設施的「黑衣人」有關,證據並不顯示兩被告的喧嘩行為相當可能導致「黑衣人」向男事主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亦不顯示兩被告有相當可能對在場的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非法武力,故林官考慮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是否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時,毋須考慮有兩人被燒傷等因素。

張官不認同林官指在場人士「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當日男事主與在場人士發生口角,並在兩名被告作出喧嘩行為後折返,有其他在場人士擋住男事主並稱:「講還講,唔好郁手」,顯然旁人亦認為男事主相當可能出手動武。張官認為林官無充分考慮男事主可能對在場的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非法武力,以及其他人對包括男事主在內的任何在場人士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非法武力。

張官指男事主當時「預咗俾人打」,代表他是「預咗」被包圍及被打,考慮到當時社會氣氛及在場人士情緒高漲,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對在場的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案件編號:HCMA2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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