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提表證不成立陳詞 法庭今裁決
2023-06-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民主派47人參與「35+」初選,涉嫌計畫奪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被控,16人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辯方昨早於西九龍法院作中段陳詞,指《香港國安法》並無清晰定義控罪中的「非法手段」,不能輕易定論被告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即屬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吳政亨、黃碧雲、何桂藍及林卓廷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將於今早裁定眾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副刑檢專員:不由辯方判斷
萬德豪反駁辯方指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手段屬非法,引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3AA(3)(f)中指「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政府;或意圖以此逼使特首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即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以本案而言,案中串謀者協議爭取立法會過半後,以否決財案為政治籌碼,逼使政府妥協,違法之處不言而喻。
萬德豪續指「非法」概念含意廣闊,不止有刑事元素,亦包括違憲行為,而且立法會議員就任時必須宣誓,串謀者因此必然會干犯發假誓。
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則反駁指,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串謀於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呼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3AA(3)(f),然而「非法手段」沒有法律定義,上述條例為新法,於前年5月才實施,以填補現存法例之空白,故案發時並不適用,上述否決財案等三者沒違法。
沈士文指控方除無差別否決財案外,亦需舉證證明被告有意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兩者,可是控方卻無就此舉證。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補充無差別否決財案是否屬濫用權力不能由控方說了算,控方既沒有提出任何立法文件作根據支持,也沒有傳召憲法專家等人作供說明,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其說法。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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