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煽惑案 律政司上訴獲批
2023-06-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涉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她去年尾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裁決,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三名法官認為有關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之法律論點,關乎重大及必要的公眾利益,故批出上訴許可,排期在今年11月22日進行審訊。
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警方在新冠疫情期間以公共生為理由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簡稱禁止令),禁止支聯會於2021年6月4日晚上於維園舉行公眾集會,支聯會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21年5月29日駁回上訴並確認禁止令。
陳官認為,鄒幸彤撰寫的帖文和文章有瓜田李下之嫌,考慮過她整體的言行,顯然她所做的一切是經過計算和策劃,而且決心盡可能吸引公眾的注意,給人們留下影響和深刻的印象,目的是為了召集群眾參與,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陳官裁定涉案文章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遂裁定鄒幸彤罪成,判囚15個月。
原審指煽惑動機昭然若揭
至於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指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鄒幸彤上訴時指,陳官錯誤裁定她不可在刑事審訊中質疑禁止令是否合法,錯誤裁定涉案文章內容構成煽惑等。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雖裁定鄒幸彤在文章中,以鼓勵、說服、提議及施壓方式,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認為鄒幸彤可在抗辯時質疑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
張官分析指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沒有考慮施加其他措施或條件限制集會的可行性,便發出禁止令禁止集會,不合法及不相稱地干涉鄒幸彤的言論和集會自由,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其定罪和判刑。
律政司就終極上訴提出了兩條法律問題,(一)對於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警方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隨後已駁回有關上訴並確認禁止令,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二)如被告抗辯時可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法院應如何正確考慮及處理有關爭議?
高院早前已批准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鄒幸彤一方表明不反對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終院認為律政司提出的兩條法律問題關乎重大及必要的公眾利益,就此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在11月22日進行審訊。
案件編號:FAM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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