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案賠償建議可分期
2023-01-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研究近五年人身傷害個案,昨日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下稱:報告書),建議賦予法庭權力,在審理人身傷害案時,可判予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原告人,以保障原告人利益。法改會轄下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梁偉文資深大律師表示,按期付款可讓原告人得知自己有足夠金錢去支付日後醫療開支,避免通脹等可預期的風險。
法改會倡賦權法庭
委員會於二○一八年四月發表諮詢文件,昨日發表報告提出八項建議,其中提到,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並應僅限於處理「災難性個案」,即涉及永久殘疾個案。若申請人的傷勢或醫療狀況有重大惡化或改善等,其可覆核原本的付款令一次。而且,法庭考慮付款是否穩妥時,應有酌情權決定而作出付款令。
梁偉文稱,按期付款一般較適用在受災難性傷害的原告人,例如肢體嚴重殘障,日後有長遠醫療需要等,由雙方協定金額,法庭可按需要判決。付款額須按該令所指明的時間及方式,藉參照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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