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覆核警查手機資料被駁回

2022-08-31 00:00

黎智英申請覆核被駁回兼付堂費。
黎智英申請覆核被駁回兼付堂費。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兩部手機前年被警方檢取,本月初入稟高院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上月批出授權國安處檢取手機資料的手令。主審法官陳嘉信昨駁回覆核申請,另下令黎智英需支付訟費。陳官強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去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手令足以涵蓋「新聞材料」,故警方獲批手令後有權查閱手機內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但仍不可檢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陳官另批准七天暫緩執行令,即警方在七天內不得解封及查閱資料,以待黎智英向上訴庭申請暫緩執行令。
警方在今年七月八日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向《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申請手令,以檢取黎智英兩部iPhone內的電子資料,當中包括新聞材料,但不包括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黎智英一方爭議實施細則中所指的「指明證據」是否涵蓋新聞材料,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裁判官並沒有司法管轄權去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批出檢取及查閱新聞材料的手令,惟陳官認為此說法站不住腳,如指《國安法》及《實施細則》沒有對新聞材料的司法管轄權則有違常理。

陳官在判詞中表示《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授權警方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獲得「額外權力」,若國安法與條例相悖,應以《國安法》為優先。實施細則中所指的「指明證據」是指「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並沒有排除新聞材料,而且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不等於可以全面禁止檢取、出示或披露新聞材料。陳官指羅官批出手令時已知道手機內有新聞材料,並權衡了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故警方按《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申請的手令,有權檢取及查閱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
警方7日內不解封及查閱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關文渭研究判詞後,申請暫緩執行本案裁決,律政司則指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爭辯之處,陳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訴沒有明顯成功機會而駁回申請,但批准在等待上訴期間暫緩本案裁決,即警方七日內不能解封黎兩部iPhone內包括新聞材料的電子資料。陳官下令黎智英一方需在本周三下午四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及申請暫緩本案裁決的決定,亦需在九月一日下午四時前向法庭提交上訴書面理據。案件編號:HCAL 738/2022及HCMP 12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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