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冊案上訴押後判

2022-08-30 00:00

港台前編導蔡玉玲步出法院,雙手合十致意。
港台前編導蔡玉玲步出法院,雙手合十致意。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透過車牌查冊製作節目報道元朗「七二一」事件,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六千元。蔡玉玲不服上訴,律政司一方昨於高等法院反駁如索取資料非用作交通與運輸用途屬違法,法官李運騰引述近年政府修例文件,當中查冊建議適用情況偏離律政司說法,甚至包括律師為向車主追債而查冊,反問「呢個例子係署方自己畀出來,署方自己都會搞錯」,案件延後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公布書面裁決。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上訴方引述政府二○一一年提交立法會的修例文件,提到二○一○年五萬多個查冊申請中近半無訂明用途,當中四分一約數千個申請由傳媒提出,而且查冊做法數十年來一直如是。陳政龍引述當中查冊建議適用情況包括律師為向車主追債而查冊,指出查冊用途不應輕易受交通與運輸事務局限。

陳政龍複述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健鋒提醒署方了解修例對物業代理及傳媒行業的影響時,政府方回應指明白市民有知情權,業界人士有需要查冊索取資料,運作將不受修訂影響。陳政龍續指申請用途陳述非虛,蔡玉玲發現「七二一」當日涉案車輛疑運載武器,用作犯罪工具,故有合理原因了解車主身分去報道,查冊與交通有關。陳政龍補充,即使上述原因不屬交通與運輸用途,蔡玉玲亦非「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僅屬誤會。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陳詞指,裁斷時應考慮署方備存車輛登記冊目的,查冊目的須與交通與運輸用途有關,而「有關」亦應避免太寬泛解讀,蔡玉玲查冊只為採訪報道,不符立法原意條例預期公眾查冊目的。
指建議適用情況包括律師追債

李官引述政府修例文件,提到查冊建議適用情況包括「律師對債務人進行訊問,而確認登記車主的身分」,偏離律政司說法,反問「呢個例子係署方自己畀出來喎?」劉德偉認為修例最終不了了之,故上述文件參考價值有限。至於申請網頁中「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字清晰易明,李官再引律師追債例子反駁「署方自己都會搞錯?一般人唔正確理解係咪好出奇呢?」陳政龍最後再根據律政司說法指出其邏輯有誤,質疑如查冊只可用於交通與運輸用途,則律政司為本案查冊舉證或亦違法。

散庭後蔡玉玲指會以平常心面對本案,「堅持覺得應該做及可以做的事」,提到多個新聞機構目前已停止進行查冊作報道用途,對業界、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帶來負面影響,希望由法庭裁決一直恆之有效、涉及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的查冊工具,在香港法例中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回應移民潮時蔡玉玲答到「香港係我屋企」,亦喜愛這個地方,希望在自己力所能及為香港及港人「做返一啲野。」

案件編號:HCMA 2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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