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倡海外物業代理須領牌
2021-10-29 00:00
消委會表示,由二〇一七年至今接獲二百六十一宗境外物業銷售投訴個案,平均損失三十六點八萬元,涉及物業的平均價值接近一百八十萬港元,而今年一至八月,已經接獲一百零六宗,比去年的五十六宗,增加近九成,總金額超過一億八千萬。報告顯示,過去四年接近一半投訴為內地物業,達一百二十七宗,其次為泰國、英國及澳洲。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這些個案中,最高申索額涉款八十七萬,是一個在珠海的「爛尾樓」,事主計畫購買作投資,但遲遲收不到樓,最後項目「爛尾」,至今仍未解決事件,期望取回已支付款項;亦有顧客在購買澳洲一個物業時,營業員銷售時表示物業位處的地點附近有一所旅館,但顧客自行按地圖了解時,發現該處卻是一個精神康復中心,有誤導地點之嫌。
消委會指,投訴個案中有九成三個案在港交易、七成五從香港報章廣告獲悉境外物業項目,另外有七成是參加了展銷會或代理籌辦的講座。
消委會指,投訴種類包括樓盤地址錯誤、銷售文件內就發展商身分的描述並不正確;高估樓價導致無法取得所需的按揭貸款、亦準買家難以取回留位費或訂金,有些則是項目延誤或爛尾。
報告顯示,近九成個案涉及地產代理,當中六成三個案涉及非持牌代理。《地產代理條例》 列明,持牌地產代理才能同時從事本地及境外的物業銷售服務,惟純粹處理境外物業的地產代理,只需在收據、 單張、小冊子等文件,或任何廣告中列明本人沒有處理香港任何物業的牌照,俗稱「無牌聲明」,便可獲豁免持牌。
地監局亦要求持牌的地產代理在推銷境外「樓花」時,必須對相關發展商及其項目進行盡職審查,然而,非持牌經紀亦無受規管。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質疑現行制度,「大家都銷售海外物業,為何有些持牌,有些無牌?邏輯上不能說服」,豁免令造成監管漏洞,一旦交易出現問題,地產經紀難以受地監局條例規管,加上持牌代理可以聘請非持牌營業員處理境外物業銷售工作,消費者或會因此混淆兩者身分,誤以為相關境外物業銷售工作由持牌代理處理,有可能影響其判斷。
消委會提出五大建議,包括收緊現行的豁免令,規定所有從事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須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取得牌照、將現行就資料披露及廣告宣傳的法定責任,由銷售本地物業擴展至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
另外,需要加強規管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的資料披露,及廣告內容,消委會建議地產代理向準買家提供盡職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面警告聲明,以及銷售資料單張;另外,為準買家提供不少於七日的留位費冷靜期,如果買家最終不繼續交易,代理可從中扣除合理行政費用;又建議以漸進形式,要求在香港銷售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賣方,都必須持有香港地產代理牌照,或本地或海外發展商均要與香港地產代理合作方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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