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倡海外物业代理须领牌

2021-10-2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近年港人境外置业需求上升,消委会昨发表境外物业销售研究报告,指过去四年,接获二百六十一宗境外物业销售投诉个案,平均损失近三十七万元;而单计今年首八月,已经接获一百零六宗投诉个案,较去年接获的个案,增加近一倍,近九成个案涉及地产代理。消委会表示,现行法例容许非持牌代理及营业员销售境外物业,建议规定所有从事销售香港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地产代理需取得牌照,又建议为准买家提供不少于七日的留位费冷静期。

消委会表示,由二〇一七年至今接获二百六十一宗境外物业销售投诉个案,平均损失三十六点八万元,涉及物业的平均价值接近一百八十万港元,而今年一至八月,已经接获一百零六宗,比去年的五十六宗,增加近九成,总金额超过一亿八千万。报告显示,过去四年接近一半投诉为内地物业,达一百二十七宗,其次为泰国、英国及澳洲。

消委会总干事黄凤娴表示,这些个案中,最高申索额涉款八十七万,是一个在珠海的「烂尾楼」,事主计画购买作投资,但迟迟收不到楼,最后项目「烂尾」,至今仍未解决事件,期望取回已支付款项;亦有顾客在购买澳洲一个物业时,营业员销售时表示物业位处的地点附近有一所旅馆,但顾客自行按地图了解时,发现该处却是一个精神康复中心,有误导地点之嫌。

消委会指,投诉个案中有九成三个案在港交易、七成五从香港报章广告获悉境外物业项目,另外有七成是参加了展销会或代理筹办的讲座。

消委会指,投诉种类包括楼盘地址错误、销售文件内就发展商身分的描述并不正确;高估楼价导致无法取得所需的按揭贷款、亦准买家难以取回留位费或订金,有些则是项目延误或烂尾。

报告显示,近九成个案涉及地产代理,当中六成三个案涉及非持牌代理。《地产代理条例》 列明,持牌地产代理才能同时从事本地及境外的物业销售服务,惟纯粹处理境外物业的地产代理,只需在收据、 单张、小册子等文件,或任何广告中列明本人没有处理香港任何物业的牌照,俗称「无牌声明」,便可获豁免持牌。

地监局亦要求持牌的地产代理在推销境外「楼花」时,必须对相关发展商及其项目进行尽职审查,然而,非持牌经纪亦无受规管。

消委会主席林定国质疑现行制度,「大家都销售海外物业,为何有些持牌,有些无牌?逻辑上不能说服」,豁免令造成监管漏洞,一旦交易出现问题,地产经纪难以受地监局条例规管,加上持牌代理可以聘请非持牌营业员处理境外物业销售工作,消费者或会因此混淆两者身分,误以为相关境外物业销售工作由持牌代理处理,有可能影响其判断。

消委会提出五大建议,包括收紧现行的豁免令,规定所有从事销售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地产代理须根据《地产代理条例》取得牌照、将现行就资料披露及广告宣传的法定责任,由销售本地物业扩展至销售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地产代理。

另外,需要加强规管销售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地产代理的资料披露,及广告内容,消委会建议地产代理向准买家提供尽职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面警告声明,以及销售资料单张;另外,为准买家提供不少于七日的留位费冷静期,如果买家最终不继续交易,代理可从中扣除合理行政费用;又建议以渐进形式,要求在香港销售境外一手住宅物业的卖方,都必须持有香港地产代理牌照,或本地或海外发展商均要与香港地产代理合作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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