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國隊長」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2021-10-26 00:00
陳官裁決時援引唐英傑及黎智英兩案,指出煽動罪中控方毋須列出其中方法,亦不需要證明有人被煽動,因煽動可以「潛而默化」,亦不能單看現場的反應來評估。辯方當時指,案中被告只是在行使言論自由,單純叫口號不足以構成犯案行為。陳官指出,任何人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無止境的」,而本案被告的類似理由只是「自圓其說」、罔顧事實的陳述,看不到其權利有任何限制,反而忽略或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視而不見。
辯方在審訊時提到,被告先後六次被捕仍獲釋,欲證明「就咁講嘢係無罪」,自己沒有犯法。陳官批評被告「自我吹噓」,根據其當時的口吻、態度、語調、內容等,判斷他絕對不是「假大空」,而是「真心誠意說出心聲」,希望「推波助瀾」,鼓動其他人跟從以引起迴響。加上被告曾與「Lunch哥」李國永等人共同行動,並非獨來獨往,犯案意圖昭然若揭。
雖然他沒有列出實施的方法和舉措,但他提及滲透的目標,即是由小學、中學、大學開始宣揚再擴展到社會,從而滲透到每一個香港人,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成立所謂香港民族,「把香港的主權從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手上搶過來。」
辯方又認為,國安法的精神在於嚴肅地維護國家安全,針對一些實質的分裂國家行為,而不是用於禁止瑣碎無聊或單純引人注目的行為。陳官駁斥瑣碎無聊之說,指控罪針對煽動,並非策劃或組織。被告不但有如「法律學者」般攻擊《國安法》,亦「人肉錄音機」般重複自己的政治主張,以為現場「鴉雀無聲」,沒有人和應就等於沒有號召力。但每當他受記者包圍,都會令其誤以為自己受到「重視」,自我感覺良好的程度大增。不論他受訪的是否如辯方所說,屬「寂寂無聞」的媒體,抑或過程中的聲浪不足以吸引他人注視,但被告樂於表現自己,他是否達至目的不是罪行元素。陳官另表示對被告在不同案件中曾有律師代表,但為他沒有索取法律意見感到費解。
三十歲被告馬俊文報稱無業,被裁定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指他於去年八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二日期間,涉及二十宗不同事件,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承認事實則指,他除了呼叫上述口號外,亦曾被搜出相關字眼的紙張,及「寧鳴而死 不默而生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的黑色短袖衫和寫有「美國隊長的抗爭日記」的筆記本。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二二——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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