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国队长」煽动分裂国家罪成
2021-10-26 00:00
陈官裁决时援引唐英杰及黎智英两案,指出煽动罪中控方毋须列出其中方法,亦不需要证明有人被煽动,因煽动可以「潜而默化」,亦不能单看现场的反应来评估。辩方当时指,案中被告只是在行使言论自由,单纯叫口号不足以构成犯案行为。陈官指出,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是绝对、「无止境的」,而本案被告的类似理由只是「自圆其说」、罔顾事实的陈述,看不到其权利有任何限制,反而忽略或对「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视而不见。
辩方在审讯时提到,被告先后六次被捕仍获释,欲证明「就咁讲嘢系无罪」,自己没有犯法。陈官批评被告「自我吹嘘」,根据其当时的口吻、态度、语调、内容等,判断他绝对不是「假大空」,而是「真心诚意说出心声」,希望「推波助澜」,鼓动其他人跟从以引起回响。加上被告曾与「Lunch哥」李国永等人共同行动,并非独来独往,犯案意图昭然若揭。
虽然他没有列出实施的方法和举措,但他提及渗透的目标,即是由小学、中学、大学开始宣扬再扩展到社会,从而渗透到每一个香港人,酝酿下一场时代革命,成立所谓香港民族,「把香港的主权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手上抢过来。」
辩方又认为,国安法的精神在于严肃地维护国家安全,针对一些实质的分裂国家行为,而不是用于禁止琐碎无聊或单纯引人注目的行为。陈官驳斥琐碎无聊之说,指控罪针对煽动,并非策划或组织。被告不但有如「法律学者」般攻击《国安法》,亦「人肉录音机」般重复自己的政治主张,以为现场「鸦雀无声」,没有人和应就等于没有号召力。但每当他受记者包围,都会令其误以为自己受到「重视」,自我感觉良好的程度大增。不论他受访的是否如辩方所说,属「寂寂无闻」的媒体,抑或过程中的声浪不足以吸引他人注视,但被告乐于表现自己,他是否达至目的不是罪行元素。陈官另表示对被告在不同案件中曾有律师代表,但为他没有索取法律意见感到费解。
三十岁被告马俊文报称无业,被裁定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罪成,指他于去年八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二日期间,涉及二十宗不同事件,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承认事实则指,他除了呼叫上述口号外,亦曾被搜出相关字眼的纸张,及「宁鸣而死 不默而生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的黑色短袖衫和写有「美国队长的抗争日记」的笔记本。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一二二——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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