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詐騙盜竊校方逾500萬囚46月
2021-09-16 00:00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利用他人對自己的信任而犯案,任職教師但其身不正,徹底地破壞誠信,又指欠賭債不是犯案的理由,故就盜竊罪判監四十個月,就使用虛假文書判監二十個月,就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判監二十四個月,其中九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惟考慮他的背景及期間有悉心教導學生,減刑三個月,總刑期四十六個月。
案情指,書院二〇一五年九月設立學校環境改善委員會,被告是委員會的成員,負責就翻新項目聯絡潛在承辦商索取報價或邀請他們以投標進行相關項目,開標及審查委員會之後會考慮承辦商的推薦並外判合約。被告承諾與校方申報財務或其他利益的來源,及保證參與採購的過程中不會有利益衝突。被告之後開設四家公司,而他是其中的獨資經營者及唯一獲授權簽署人,其中兩家與書院僱用的承辦商有同一個名字,當中十一個項目中的八個最終判予該四家公司。他分別稱承辦商向自己追收項目欠款,惟取得支票後並無存入承辦商的戶口,及使用虛假報價單、信件及付款證明書,以獲取利潤。被告就另外兩家公司訛稱他無現有或潛在利益衝突。
三十九歲被告蔣怡興案發時為梁式芝書院教師,他承認三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五項盜竊罪及十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辯方求情時稱,被告九歲來港讀書,學習能力比本地學生稍為遜色,惟他並沒有放棄,終取得碩士學位,更當上教師。辯方亦指,被告的女兒及兒子均有疾病,需接受治療,遭法官陳廣池中斷「同佢處心積慮偷錢有咩關係」。辯方在陳官查問下才承認被告沉迷賭博,至今仍有四百多萬債款未償還而且「泥足深陷嘅情況多咗」,但承諾日後必定會斬斷賭根。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三二二——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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