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
2021-09-16 00:00
原告黎智英一方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中,有關凍結財產的條例是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所撰寫,《香港國安法》條文沒有處理財產的定義,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清晰訂明,處理財產只包括五個範疇,包括(一)收受或取得該財產;(二)隱藏或掩飾該財產;(三)處置或轉換該財產;(四)把該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五)用該財產借款或將之用作抵押。原告方遂認為所凍結的財產不應包括黎有關壹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權。
保安局一方則指,黎智英有可能指使他人操控公司,指令壹傳媒董事作出非法行為,向其他有計畫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提供資金等。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九五六——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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