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被控38年前姦劫 13歲女受害人已歿

2021-08-1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現已拆卸改建為私人屋苑的屯門新發邨,三十八年前發生一宗姦劫案,當時僅十三歲女童遭賊人入屋劫去一百六十元,復被強姦,涉案匪徒一直逍遙法外,案中女事主亦已去世多年,惟警方經多年追查後,本周日在荃灣區拘捕一名涉案男子,並將其落案暫控一項「強姦」及一項「搶劫」罪,案件昨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准保釋,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二日再訊。

五十八歲被告王晉全任職替工廚師,被控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在屯門新發邨一單位搶劫女童X,劫去現金一百六十元,並在同日同地將X強姦,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八星期,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尋找相關證人錄取口供、了解他們能否出庭作供,亦會進行基因比對,以調查被告有否涉及其他案件,辯方不反對押後,同時為被告申請保釋,控方以案件性質嚴重為由反對,裁判官王詩麗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辯方申請,辯方放棄每八日上庭覆核保釋的權利,案件將於十月十二日再訊,候訊期間被告須還柙。

據悉,案中女事主於一九九九年自殺身亡,至於案發的屯門新發邨一九七一年落成,位於現時港鐵屯門站旁,是屯門區第一座公共屋邨,二〇〇二年拆卸,原址一帶已改建成私人屋苑。

大律師陸偉雄不評論個別案件,但一般而言,要構成強姦須具三個元素,包括證明男女雙方案發時有性行為、女方不同意發生性行為,以及男方知道女方不同意,由於女事主須在庭上接受律師盤問,其供詞才獲法官考慮是否接納,一旦她未能出庭作供,如已去世,即使早已在警署落口供,該份口供在庭上都是沒有法律價值。

至於被告若認罪當然可罪成判刑,但若被告經警誡後在警署認罪,上庭卻反口推翻口供,法官會先考慮被告招認時是否出於自願,一旦認為他自願招認,該份口供可成有力證據。

陸又說,刑事案件雖沒有檢控期限,特別是強姦、謀殺及販毒等嚴重罪行,但能否入罪是另一回事,由於事隔多年,證據難免有變,一旦受害人或證人離世,抑或證物搜集出現困難,都會影響定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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