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侮辱國旗國徽檢控時限延至兩年

2021-08-1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二〇二一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並於下周三的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根據政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草案列明禁止網上侮辱國旗或國徽,為了讓警方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查,建議把檢控時限延長至兩年,與《國歌條例》就類似罪行所訂的相同。

政制局指,行政會議在八月十日建議,行政長官指令向立法會《二〇二一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藉以實施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的《國旗法》及《國徽法》之相關條文。局方解釋指,當局建議以修訂《條例》而非公布形式,實施該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不但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也與實施《國歌法》的做法一致。

根據《條例草案》,建議就侮辱國旗或國徽加入更具體的條文,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及「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不論是在現實生活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條文訂定的刑罰水平維持不變,即最高可處以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與《國歌條例》有關侮辱國歌的刑罰水平一致。

《條例草案》指出,由於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facebook」發布被玷污的國旗的圖像等,為了讓警方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查,草案建議把檢控時限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有關「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部分,規定任何人不得倒掛、倒插國旗和國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須收回或處置「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主辦方須在某活動結束後收回或處置國旗或國徽。

政府發言人指,《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區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條例草案》旨在明確國旗及國徽的使用規定,包括升國旗儀式的禮儀及收回機制、釐清有關侮辱國旗及國徽罪行的條文,以及就國旗及國徽的教育和推廣作出規定。

政府發言人又指,政府已在今年二月就修訂《條例》的建議方向及內容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對建議方向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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