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判囚23年 青年上訴得直
2021-08-12 00:00
上訴人馬家健案發時二十歲,於一六年向拉麵店同事洪志謙(譯音)提供其地址,作接收郵遞通知卡。而海關發現相關包裹內藏可卡因,市值一百九十萬港元,惟數次未有人在被告住址接收包裹,於是發出通知卡,而收款人名字為「李先生」及一家美容中心。馬按指示攜同通知卡前往寶琳站與人交收。洪的寓所及後被發現另有二十包可卡因,二人同被檢控。洪的胞兄、即拉麵店東主,馬的老闆向馬父推薦一律師團隊,並支付其律師費用。馬認罪,惟在案件移交高院判刑時,發現律師團隊受聘於洪,故推翻認罪決定,但最終被裁定罪成。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薛偉成頒下判詞指,上訴人面對嚴重控罪,但其律師團隊在證據相對薄弱的情況下,仍着其認罪,而律政司似乎以此作交易,而不再檢控本案明顯罪責較重的洪志謙(譯音)。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上訴二九七——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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