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管例首二讀 陳帆:不代表劏房合法化
2021-07-15 00:00
他強調,法例亦保障租戶免受業主濫收水電費及任意加租,亦不會過度削弱業主的權益及財產權。
陳帆稱,法例涵蓋不同類型建築物的劏房,包括住宅、工商廈等,但不代表劏房合法化,亦不會影響在建築物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在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
他稱,明白現居於工商大廈、天台屋及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等劏房租客,若比較居住在一般住宅大廈內劏房的租客,相對更為弱勢,故更加需要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
陳帆重申,《條例草案》建議的租務管制框架,包括強制規定「劏房」業主與租客簽立訂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為租客提供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限制續租時的租金加幅,規定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租金指數的變動,並以每兩年加租一成五為上限;以及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公用設施費用(例如水費、電費)等。
劏房租務管制過去經過連番討論,陳帆認為,這是一個非常複雜和極具爭議的課題,希望立法會能在今個立法年度完結前盡快完成審議及通過《條例草案》,讓「劏房」的租務管制措施能夠早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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