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億洗錢案第五被告囚三年
2021-07-14 00:00
陳官上周二判刑時提到案中被告以明豐貿易公司為名,串謀「容姨」行事,由「容姨」提供資訊,取得商業登記,並聽從「容姨」指示,親身及透過網上處理銀行帳戶存入支出交易,協助他人營運地下錢莊,方法並不複雜,涉及跨境犯罪,行為或損害本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其後警方庭外表示涉案五人以兩家空殼公司的服裝生意掩飾洗黑錢,用十個銀行帳戶清洗十八億,並歡迎裁決,認為起一定阻嚇作用,重申罪行嚴重,用銀行帳戶處理來歷不明款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十四年,罰款五百萬,又提醒市民近日有不法之徒透過求職或投資,索取市民銀行戶口資料,呼籲市民審慎而為,免得人有機可乘。
五名被告依次為三十一歲女子吳麗沙、五十九歲女子陳麗霜、四十二歲女子肖娜容、三十一歲男子肖友泉及四十二歲男子王良海,分別來自兩個家庭,陳麗霜為吳麗沙的母親,「容姨」肖娜容為肖友泉的親姐,王良海則為肖娜容的丈夫。十三項控罪指五人在二〇一〇年六月至二〇一二年五月期間,利用明豐貿易公司及萬益貿易公司的銀行帳戶,以及吳麗沙、陳麗霜、肖娜容、肖友泉的個人銀行帳戶,洗黑錢近十八億港元,當中包括港幣、美金、澳洲幣。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四〇七——二〇一六;一九六——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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