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向警擲樽罪成候上訴

2021-06-0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五月十日有人發起「母親節行街」示威活動,二十五歲綠化工程項目經理於旺角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昨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認為,被告明知自身行為被目睹而逃離現場,逃跑與早前行為有密切關連,而非僅怕被波及而逃跑,故判斷被告曾投擲水樽。案發現場人流暢旺,有人與警方對峙,被告在氣氛緊張情況下投擲水樽,行為火上加油,令情況惡化,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判囚六星期,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等候就罪成裁決及判刑上訴。

梁官引述辯方解釋,當時被告葉浩賢(見圖)正打算購買母親節禮物,不知道有示威活動,因看見警方推進而怕被波及,遂逃離現場。梁官認為,若被告當日行為沒有不妥,為何要逃跑,其間更不顧自身安全,沒有理會紅燈而跑過馬路,故不接納辯方解釋。

梁官續指被告明知現場有人與警方對峙,而當日為母親節,人流較多;警方亦曾在場用擴音器發出警告,氣氛緊張,行為令情況惡化,火上加油,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此外,被告投擲行為有一定力度;即使背景良好,畢竟身為成年人,判刑須具懲罰及阻嚇性,故判囚六星期。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二七九○——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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