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向警擲樽罪成候上訴
2021-06-04 00:00
梁官引述辯方解釋,當時被告葉浩賢(見圖)正打算購買母親節禮物,不知道有示威活動,因看見警方推進而怕被波及,遂逃離現場。梁官認為,若被告當日行為沒有不妥,為何要逃跑,其間更不顧自身安全,沒有理會紅燈而跑過馬路,故不接納辯方解釋。
梁官續指被告明知現場有人與警方對峙,而當日為母親節,人流較多;警方亦曾在場用擴音器發出警告,氣氛緊張,行為令情況惡化,火上加油,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此外,被告投擲行為有一定力度;即使背景良好,畢竟身為成年人,判刑須具懲罰及阻嚇性,故判囚六星期。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二七九○——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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