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阻列車關門判更生

2021-06-02 00:00

大專生李浩森及職訓局男生連俊雄(下圖),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入獄一年。
大專生李浩森及職訓局男生連俊雄(下圖),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入獄一年。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九月二日發起「港鐵不合作運動」,二十歲大專生在荔枝角站響應運動,阻礙車門關上,早前被裁定一項公眾妨擾罪成;另二十歲職訓局男生則管有彈叉和鋼珠,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指二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強調刑罰須兼顧懲罰及阻嚇性,尤其職訓局男生僅二十歲便有五次案底,守法意識薄弱,故判入獄一年。而城大男生參與不合作運動,於上班繁忙時間癱瘓港鐵服務,更會造成漣漪效應;即使歷時短暫亦不能漠視背景,脫離現實,故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施官判刑時引述二人背景,指職訓局學生連俊雄自二〇一五年起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襲擊、欺詐、入屋犯法罪、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等;自一八年服食大麻、冰毒等毒品,最後一次服食為今年五月。被告守法意識薄弱,沒有空間輕判。被告小學成績差,中學有行為問題。而彈叉可在遠距離施襲,涉案的三十八顆彈珠放在褲袋內,可隨時取出使用,傷及他人眼睛或重要部位。被告在上班繁忙時間犯案,至今仍否認管有彈叉等,沒有悔意,終判被告入獄十二個月。

施官指大專生李浩森在上班時間參與不合作運動癱瘓港鐵,造成混亂,在沒有疫情時戴上口罩,企圖掩飾身分;其行為可造成漣漪效應,引起其他人加入,或引起持不同意見人士衝突。施官另引述上訴庭黃之鋒案例指,尊重法庭裁決並非有悔意。就其干擾公眾秩序的行為,判刑時懲罰及保護公眾需佔較大比重。而報告顯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故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連俊雄代表大律師劉偉聰求情指,無可否認他近年紀錄不良,但在保釋期間有穩定工作,而且年輕,希望可盡快了事,展開人生新一頁。劉另提及被告今年的欺詐案底只涉三百元,被告在網上出售口罩後忘記交收,非嚴重訛騙。

代表李浩森的大律師許淑儀昨另呈上由城大教授及副院長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虛心向學,行為良好。許另指被告已報讀浸大課程,期望於今年九月開學。許希望法庭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歷時相當短暫,考慮判處感化令。惟施官表示,雖然案發歷時僅數秒,但法庭不能漠視背景,脫離現實。許又要求申請把手提電話歸還被告,被施官拒絕。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一三八三——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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